白萝卜每斤0.1元,莲花白每斤0.1元,土豆每斤0.58元,据报道,四川内江市东兴区一超市开业为招揽顾客,以低于成本价的“相因价”销售蔬菜。在被举报后,当地工商部门认定,超市此举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对其作出1万元罚款的处罚。这引发网民热议。
平心而论,此事中涉事超市的行为是否违法,应依法裁定。但从舆情看,很多人对处罚都有异议:认为开业搞优惠性销售,以吸引人气很正常,在菜价“涨声一片”的情况下,商家让利是好事;这即便是“恶意倾销行为”,在商圈等因素掣肘下负面效应也有限。
这种呼声不乏其合理之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但将销售鲜活商品排除外。若新鲜水果、蔬菜因急需处理促销,即在鲜活商品范畴内。涉事超市的行为本质或与此不合,可虑及开张促销图个吉利的惯常做法,还有其“初犯”等,能否从轻处理,予以警告、批评教育,而非轻易祭出罚款大棒?毕竟,说到底,有时执法合理的前提就是起码的“合乎情”。
□吕也玫(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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