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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抓错人,岂能一纸释放证明了事

2016年02月25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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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因当地警方“拒绝接受采访”,详情尚不为人所知。倘若抓错人是因为某些侦查人员的失误失责,恐怕还需揪住尾巴不放,依法公开追责,以免再出纰漏。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2月4日,仅是去当地车管所补办驾驶证出示了身份证,21岁的河北唐山丰润居民李某便被告知为网上追逃对象,随后被唐山警方移交至天津南开区看守所。关押16日后,因证据不足,他于21日被无罪释放。

  李某莫名其妙被抓后,除夕之夜在看守所寂寞度过,错过母亲大年初一的生日,气恼不已的他指责警方,“没有任何调查就追逃合法公民”,表示自己“需要一个道歉”。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直到李某父母到天津把他接回,也只收到了一张释放证明。

  说实在的,作为公安机关,不可能是福尔摩斯,难免办错案,这可以理解。可是,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跨省追逃”失准,需要向当事人讲明。如今,因当地警方“拒绝接受采访”,详情还尚不为人所知,倘若是因为某些侦查人员的失误失责,恐怕还需揪住尾巴不放,依法公开追责,以免再出纰漏。

  其实,就算是由网络或机器故障所致,也得向被错误羁押的当事人说个明白。无辜者受了莫大的委屈,岂可用一纸信息有限的释放证明,云遮雾绕地敷衍打发了事,总得告诉个缘由吧。

  还有,误抓了人,有关部门说声道歉,真有那么难吗?《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或许,在有关部门看来,释放证明发给无辜者,也就代表歉意了。然而,从本质上审视,释放证明只是证明侦查机关已对被释放者解除羁押措施的法定文书,并不代表职能机关的正式道歉。

  当然,想要对方道歉,也有解决之道。对于被错误羁押的李某,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有被错误拘留、逮捕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问题是,这声道歉需要当事人走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定程序,不仅花费时日,更耗费精力,能否证明“致人精神损害”,尤其不易。其实,对于有关部门而言,拘捕错误再予以释放,并且开出证明书,“网上追逃”错误早已心中洞明,为何非得显示权力的傲慢与漠然,坐等法定程序?何不再主动一点,对受害者致一声真诚道歉呢?

  □欧阳晨雨(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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