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收到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建议200多件;目前备案审查难点是纠错机制刚性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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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去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立法法,一个亮点就是强化对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副主任田燕苗介绍,自去年3月至年底,共收到来自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200多件,相当于过去10年审查建议总量的1/5。
去年审查建议量是过去10年的1/5
近年来,各界对加强法规备案审查、规范监督司法解释的呼吁声不断,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司法解释虽通常被认为不是立法行为,但因其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具体适用,如不加以规范监督,容易成为“二次立法”。
对此,修改后的立法法增加主动审查机制,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对司法解释作了约束性规定,要求司法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等。
田燕苗表示,新立法法实施一年来,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数量上涨明显,去年共收到200多件审查建议,而2004年至2014年10年间,收到的审查建议的数量不过1000多件。
难保主动审查每件地方性法规
据其介绍,目前,法规备案审查室基本实现了对每年新制定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逐件进行主动审查。去年,主动审查了行政法规7件、司法解释24件。
至于地方性法规,每年报备案的数量达数百件,“我们很难做到每一件都主动审查,所以是采取被动审查和有重点地主动审查方式”。
田燕苗称,对于去年收到的200多件审查建议,“我们逐一进行了审查研究,对个别存在问题的,通过与制定机关沟通,督促他们尽快修改完善进行妥善处理”。而对于在审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的,我们现在都是先请制定机关说明情况。
她强调,目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难点在于,“纠错机制刚性还不是很强,有时纠错过程拖得很长。这方面有程序方面不完备的问题。当然,对于应当撤销的,我们也要依法撤销”。
审查结果暂未向社会公开
新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那么,哪些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经过备案审查后被查出问题?对此,田燕苗称,目前,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公民和组织反馈研究情况或研究结果,已经常态化。至于条款的后半部分“可以向社会公开”,暂未实行。
田燕苗说:“我们也在研究,在适当时,采取更多的形式,将备案审查工作,特别是审查研究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 分析
利益博弈成制约立法推进主因
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组织的关于立法工作的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表示,当前,立法工作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年代,立法的任务、压力、难度、要求都是前所未有的。他总结说,去年,立法工作呈现任务越来越重、要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节奏越来越快等四个特点。
“任务越来越重,去年感觉尤其明显”,梁鹰说,近两三年来各方面立法诉求呈井喷态势,“因为习总书记、党中央明确提出凡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各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无一例外都希望先拿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或者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某一部法律某一个条款先修改再推进改革,每一个重大改革方案的研究推进过程就是提出立法诉求并加以落实的过程。这种立法的需求越来越大,客观上使得立法的任务就越来越重”。
他认为,改革就是变法,改革就是要打破、调整、改变甚至颠覆现行的做法、体制机制和制度,“全面深化改革就意味着全面变法,修改、完善法律的任务就越来越重”。
梁鹰强调,现在的立法和过去不同,不管是立新法还是修旧法,亦或做授权决定,“有一条就是一定要解决问题,要瞄准靶心立法。”他表示,目前不是有没有法的问题,而是是否达到了精准立法的要求。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强调推进科学立法,“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不管承认不承认,立法正在变成一种利益博弈”,梁鹰表示,立法难度越来越大,部门利益、地方保护、各种既得利益群体,几种利益交织在一起成为制约立法推进的重大因素。涉及国计民生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都有利益博弈。
他举例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要处以刑罚,“整个考试的代考作弊利益链条有很多环节,立法就是要向利益集团开炮”。
据其介绍,去年,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多次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包括一些立法当中某一个制度调整的问题,总书记亲自主持会议、听取汇报、作出决策”。
■ 揭秘
起草反家暴法曾调研女子监狱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将正式实施。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陈佳林表示,起草反家庭暴力法过程中,曾到南京女子监狱调研,并得到启示,明确了制定反家暴法的最重要目的是什么。
“为什么去监狱调研?因为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的女性犯罪在我国还是有一定比例的”,陈佳林说,在南京女子监狱,见到了一个40多岁、来自苏北农村的女犯人,外表看起来传统、内敛、善良,而且不善言谈。可是,就是这样一个农村妇女,由于过失杀人罪被判6年徒刑。
这名农村妇女杀死的是自己的丈夫。结婚后,丈夫经常打她,有一次丈夫喝多了,拿一个棒子打她。她一气之下反抗,结果一棒子把她丈夫打死了。
“我们问她,你受那么多年家庭暴力为什么没想过离婚,她说想过,但是在农村太难了,因为她有四个孩子。离婚以后孩子怎么办?她又没有生活来源。”陈佳林说,“我们又问她,她有没有找过有关单位求助?她说曾经找过村里的人,村里的人劝劝架也就那么回事了,大家认为打老婆不是什么大事”。
陈佳林表示,从上述案例得到的第一个启示就是,制定反家暴法的最重要目的应该是通过各种预防措施,如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等,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反家庭暴力法的重心不是对家庭暴力的惩处,而是对家庭暴力的预防。
陈佳林称,通过上述案例还得到了第二个启示,在反家庭暴力中要特别重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
“她的老公为什么打她?因为她老公就生长在一个家庭暴力的家庭,从小他的父母就打他,所以他认为打老婆不是什么坏事。科学研究也发现,家庭暴力是代际传递的”,陈佳林说,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增加了很多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比如强制报告制度,“你打成年人公权力可能不介入,但是如果你打的是孩子,学校老师、医生发现以后要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且是强制报告,不报告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采写/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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