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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立“国法” 反家暴法明起实施

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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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去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明日开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依据其规定,“同居暴力”、“精神暴力”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1995年我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首次出现了“家庭暴力”表述,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自此至去年底法律正式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了20余年。期间,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等代表、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呼吁加快立法进程。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暴法作为预备项目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反家暴立法正式启动。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就反家暴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历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二审,去年底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表示,反家暴法有三大亮点:“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发现家暴,有责任、有义务报案,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告诫书”制度,加害人如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出具告诫书,该告诫书可作为法院审理家暴案件的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遭遇家暴或面临家暴,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稿并未写入“男友打女友”、“前夫打前妻”等同居暴力,谩骂侮辱等精神暴力。二审稿增加了“同居暴力”、“精神暴力”相关规定,并最终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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