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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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查明“投春药”目的再“达成谅解”也不迟

2016年03月10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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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站在刑法学角度,不能因为女生喝下“春药”没事,就倒推出“不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黄山市田家炳实验中学高三女生,被三个男同学在水杯里投了“春药”。3月8日,黄山市教育局通过官微进行了回应,称学校依校纪校规对3名涉事男生分别给予记过或警告处分,目前涉事双方已达成谅解。

  案件引爆了舆论,虽然黄山市公安、教育部门多次做出解释,但未有效释疑。

  问题出在哪里?首先,本案一些直接影响定性的细节未能查清:三名男生为什么要给女生投“春药”?是意图药性发作之后强奸,还是意图伤害,或仅仅是恶作剧?现在的结果是,女生喝下“春药”之后,没有什么不良反应,原因可能是假药。但是站在刑法学的角度,不能因为喝下去没事,就倒推出“不构成违法乃至犯罪”。

  投了药而没有起作用,这不叫“无罪”而叫“未遂”,是基于犯罪者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本应由司法机关严肃调查行为人投药的主观动机,看其是否构成“犯罪意图”,再做是否刑事追究的判断。比如,如果三人投“春药”是为了强奸女生,这就涉嫌强奸罪(未遂)。反过来,如果三人投药的目的,仅仅是一种恶作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不过,即使不构成犯罪,此事也该严肃处理。

  遗憾的是,警方未公布投药的主观意图,当地教育部门就急着促成双方达成谅解,公众当然会认为当地教育部门这是在“和稀泥”,因为之前有太多的校园霸凌案件,也有美国重判的中国留学生虐待案件摆在面前。两者对比,记过、警告的处罚,是不是太轻?说句难听的,是不是正因为总是对校园霸凌案件、对青少年犯罪处罚畸轻,才导致校园霸凌事件日趋增多?有鉴于此,我们越发真诚期待,对于中国校园霸凌案有一个严肃的、法治化的处理,目前黄山相关部门的处理方式,显然让公众很难接受。

  □陈和(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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