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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高校行政级别难在哪里?

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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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来推进高校去行政化,要由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审议推进高校去行政化的法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高校去行政化不是高校自身的事儿。”北大校长、全国人大代表林建华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我们所谓的改革,最核心的是让我们的院系和老师的潜力充分释放出来。”如果能够把学校级别去掉,那对于去行政化肯定是有好处的。

  我国于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逐步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之后,2013年11月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再次重申逐步取消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的单位的行政级别,可以说,对于取消学校的行政级别,早在五年前已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却不见任何取消高校行政级别的实际行动,在我国有关部门任命985高校的校长时,任命文书还加括号注明副部长级。

  令人困惑的是,既然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而具体利益者——大学校长也觉得级别对高校去行政化是障碍,那取消行政级别为何这么难呢?究竟难在哪里?分析起来,这主要还在于政府部门是否愿意真正放权,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的改革。

  也有一些舆论认为,取消行政级别,很有可能贬低大学的地位,因为在目前的教育管理体系中,高校要和政府部门打交道要资源,所谓“跑部钱进”,没有级别的话,政府部门官员可能根本不理睬学校校长。这是按照目前的教育管理体系来思考,而推进大学去行政化,恰恰还要在取消大学行政级别的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把核心的人事权、财权下放给大学,真正落实大学的办学自主权。

  而在下放大学的人事权过程中,级别又成为一个“拦路虎”,因为如果高校有行政级别的话,高校领导就按相应级别的官员管理,虽然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完善校长选拔任命方式,我国教育部也从2012年开始试点校长公选,可公选的校长还是有行政级别,而公选还是由上级行政部门主导,到目前为止试点公选校长的高校只有5所。

  因此,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程序来推进高校去行政化,要由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审议推进高校去行政化的法律,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包括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其实也应该走立法程序。近年来,教育部门在推动高校制定大学章程,希望把大学章程作为大学依法办学的宪章,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但从现实看,现在的大学章程还是行政规章,根本不是法律文本,没有多大的法律效力。要让大学章程有法律效力,应该将其的制定纳入立法程序,全国重点大学的大学章程,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大学的大学章程,则应该通过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样才能明确界定政府、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关系,让大学去行政化,回归教育和学术本位。

  □蒋理(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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