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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规范个人募捐宜“循序而为”

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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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关注全国“两会”系列评论之十

  目前最新草案文本还未全部公开,从此前已公开的文本和各方权威人士的信息来看,更准确说法应该是,个人不能出于慈善的目的募捐。而“为非亲非故的人募捐违法”一说,并不准确。

  这两天,在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之际,舆论也对这部酝酿了10余年的“慈善事业建设的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抱以广泛关注。其中,关于个人募捐的合法性问题,成了被讨论最多的话题。

  先是有人大代表称,慈善法不能简单禁止个人募捐;接着又有媒体报道,公民为了救助本人或近亲属在网络上发布求助信息,法律不禁止,而如果是为了救助本人及近亲属以外的他人在网络上发起的个人募捐,那就属于非法募捐,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立马引起轩然大波,被总结为为非亲非故的人募捐违法。目前最新草案文本还未全部公开,从此前已公开的文本和各方权威人士的信息来看,更准确说法应该是,个人不能出于慈善的目的募捐(个人可为个人募捐,但不能为群体募捐。)

  按人大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的解释,个人不是为自己求助,而是给别人筹款筹物的募捐行为,草案引导其跟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中国公益研究院人士表示,如果发起募捐对象不是具体的个人,而是不特定的某群人,属于慈善行为,这时的募捐需要纳入法律管辖范围,如没有与有公募权组织合作即违法。如果立法思路如此,慈善法引导的是慈善募捐活动规避个人化,全盘纳入组织范围之内,无论是专门发起组织还是挂靠在其他组织名下。

  而民间的很多担心,其实就在于国内慈善组织仍处在起步阶段,大量慈善活动还是志愿者们自发所为。若按照上述规定,为了活动受法律保护,志愿者团体或个人须注册成为组织,或者找到挂靠方。但注册成立组织后的慈善活动,不同于随性的志愿行为,需付出大量管理成本,让活动常态化、组织走上正轨,没有准备投入职业慈善的志愿人士在时间财力人力上都会面临瓶颈。如果是寻求挂靠,现有的组织数量还不足以满足全部慈善活动需求。

  从汶川地震到雅安地震,越来越多的组织化救灾出现了,但依然有许多个人和志愿者团体自发号召募捐,并组织志愿者参与物资发放。如果此时遭遇一场突发灾难,基于个人募捐的法律门槛,将有一大批社会力量被排除在救灾活动中。

  当然,从慈善活动的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的活动能更专业地履行使命,并接受公众监督。法律引导社会零散的志愿力量成为更专业的组织,是很好的发展方向。目前慈善活动中的一些乱象,有部分原因就是组织化的慈善活动不足,从而让个人行骗存在空间。这个发展中的矛盾,需要在发展中去解决,其关键就是通过降低慈善组织的注册门槛,便于更多社会公众成立慈善组织,充分服务于社会的需求。

  法不可远离现实。慈善法进入两会议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非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说明它与《刑事诉讼法》处在相同位阶上,其重要性可想而知,其每个细节也都可能攸关慈善组织、个体乃至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就个人募捐而言,引导慈善募捐活动去个人化,是好事,但若突然一刀切地对个人慈善募捐加以禁止,可能会影响社会志愿活动的积极性,引导注册的正向价值被消极情绪抵消。所以最好的法子,就是慈善法执行中按文本提及的方式,引导个人与组织合作,但不必急于宣布个人募捐违法,而应让社会志愿精神稳健有序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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