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特别报道
 
前一天  后一天

数字版首页 > 第A13:特别报道
上一篇

北京食品纠纷类案件一年增5倍

超八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案件主要集中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

2016年03月1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分享:

  新京报讯 (记者李禹潼)昨日,记者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食品类的维权案中,2015年比2014年增长近5倍,超八成为职业打假人打假。被告商家中,不乏华润等知名超市。

  去年审结51件食品纠纷案

  据介绍,2015年,二中院审结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为525件,其中,消费者维权纠纷二审案件108件。上述案件中,食品安全纠纷案件51件,该数字较2014年增长了近5倍。

  从诉讼主体看,二中院2014年审结的9件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5件,而在2015年审结的51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有42件,占比高达82.4%,维权主体职业化的趋势十分明显。

  二中院提出,《食品安全法》规定为消费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消费者尤其是“职业打假人”维权的积极性。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有超过七成的消费者起诉时请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

  案件集中在保健食品领域

  从维权领域看,食品安全纠纷案多发在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领域。二中院去年审结的51起食品纠纷案件中,标的物为保健食品的有18起。其问题主要表现在添加剂未明确标示、故意夸大使用功能等,也存在进口保健食品未通过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注册认证、未取得“蓝帽子”标识的现象。

  从争议焦点看,一半以上与食品外包装标签标示事项有关。从二中院近两年审结的60起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看,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事实较为单一,仅在28起案件中,消费者关注到了食品本身真假、添加剂是否合法、使用功能与宣称的是否一致等事项,在其余32起案件中,消费者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均与食品标签标示内容有关。

  建食品安全“黑名单”机制

  二中院建议行政机关,应充分考虑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还应实行动态监管,建立“黑名单”机制,对出现过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实施一定期限甚至终身的市场禁入。此外,应强化对重点领域的监管。

  二中院同时建议广大消费者,要审慎交易,妥善保管其与生产者或经营者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证据,遇到纠纷要依法维权。

  ■ 典型案例

  华润超市卖假茅台被判10倍赔偿

  孙某在华润超市购买53度贵州茅台酒7瓶,后将其中1瓶送至食品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本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孙某遂举报至工商局,工商局将上述茅台酒中的5瓶送至茅台酒厂进行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酒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包装,属侵犯茅台酒厂注册商标贵州茅台专用权的产品。

  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华润超市退还货款,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并承担检测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食品检验鉴定机构与茅台酒厂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华润超市销售的茅台酒不是贵州茅台酒,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华润超市在进货时应审查并保留能够证明涉案酒水来源及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并提供购销台账,但其并未提供,故应认定华润超市在销售时即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