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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殴打律师,撞到《刑法修正案》枪口上

2016年03月2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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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而不应仅由法院进行“司法拘留”这么简单。

  3月23日,陕西的律师路航,在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参与一起劳务纠纷案的庭审,法庭辩论进行到一半,坐在旁听席上的西安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突然冲到律师席破口大骂,并挥拳打了他。法院认为:拘捕人大代表需先征得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所以法院并没有现场对兰天进行司法拘留。区人大代表兰天打人后态度蛮横,甚至轻描淡写地说,请律师吃一顿饭就算了。 在法庭上打律师,这有多严重?在庭审期间殴打律师,不仅是侵害律师的生命健康权,而是在挑战整个司法制度,藐视法庭权威,是以暴力破坏法庭秩序。法庭本应是最讲法律、最讲道理的地方,这是司法作为社会矛盾的终极解决方式的权威性的体现。但打人者却赤裸裸地通过殴打、谩骂,使用暴力损害司法的尊严和公信。

  去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为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尊严,扩大了原有的“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范围,其中明确“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属于“诉讼参与人”。而且,这个罪名是一个“行为犯”,即只要有殴打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并不需要产生“严重后果”。

  所以,兰天在法庭上殴打律师,已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应该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究,而不应仅由法院进行“司法拘留”这么简单。 兰天竟然还以为请律师吃一顿饭就可以了结此案,简直是法盲。法盲不是逃脱法律惩罚的理由,兰天正好撞到了《刑法修正案(九)》的枪口上。希望当地司法严格执法,这也是在维护司法机关自身的尊严。

  此外,兰天因为有基层人大代表的身份,而没被执行拘留,原本是为了保障代表更好履职的“不受逮捕权”,却异化为个别人大代表恃权犯法的“护身符”,这是对司法公正、人民代议制度的双重伤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确规定: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但这条法律也规定了,对于“现行犯”事实上可以先行拘留,再立即报告。

  法庭上公然殴打律师,不管其身份是什么,皆应依法处理,不可蒙混过关。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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