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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被撤销博士点的同济法学院一辩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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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高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培养博士研究生决非一时之功。同济法学院博士点2012年开始招生,2015年就被评估,两年多时间,博士生还没有毕业呢,怎么评价教书育人这一重要环节呢?

  25日,教育部网站公开发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共有42所高校的50个博士、硕士和专业学位授权点被评估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自发文之日起撤销学位授权。其中,撤销博士学位授权涉及东北大学、同济大学、中国科技大学和华南理工四所高校,无疑最引人注目。

  几天来,博士点被撤成为学术圈内最热的“娱乐”新闻。身为当事单位成员之一的我,时刻都要准备接受学界朋友的“关心”与“问候”。思来想去,我还是决定说点什么。首先得说说教育部撤销博士点的“主流”标准问题。

  以我熟悉的同济大学法学院为例,近年来,该院博导并非就能带博士生,论文、项目等各项考核条件愈来愈严。其中,重点发展知识产权与法学相结合的学术与育人思路,逐步得到学界的认可。同时,依托同济与德国的历史渊源,法学院教师德国背景浓厚,在中德、中欧合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两次中欧创新合作对话中,同济法学院教授都受邀参加,他们的所作所为得到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高度认可。多年来,同济大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课题合作更是红红火火,硕果累累。

  然而,若要以教育部颁布的法学一级学科下所有的十个二级学科的标准来衡量,同济法学院现有的规模以及办学特色无疑先天不足,后天也难以弥补。如果以所谓权威期刊法学论文、传统奖项等为主要评价指标,那么,呼应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特色学科在评估中根本体现不出来,被法学学科评议组评为不合格亦不足为奇。再说,高校以教书育人为己任,培养博士研究生决非一时之功。同济法学院博士点2012年开始招生,2015年就被评估,两年多时间,博士生还没有毕业呢,怎么评价教书育人的质量这一重要环节呢?

  如果说撤销博士点的评估标准属于实质公正的话,那么,撤销结果产生的一系列过程就属于程序公正的范畴,同样不容小觑。

  在法律上,教育部撤销高校博士学位授予权乃剥夺当事单位重要权能的性质,属于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理上,越是重要的行政行为,无疑越应当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为此,无论是评估主体的产生与分配,合格与不合格的具体条件公开,需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辩解,这些方面都应该严谨待之。

  其次,涉及剥夺重要的学位授权,博士点评估应该事前公开一个合格与否的具体标准,如果根本就不存在这样一个标准,显然难以摆脱评估的随意性和不平等性。此外,在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要不要走实地考察程序,听一听被评估单位的辩解说明,同样值得考虑。

  实际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2014]17号”文件的规定,在评估专家有不同意见或被评估单位提出强烈异议等有争议的情况下,学科评议组应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而且,参照行政法上听证的原理,剥夺博士学位授予权要是也能走走这样的公开听证程序,其说服力一定会大大增强。

  近年来,高校改革之声如潮水般涨涨落落,高校去行政化呼声尤甚。博士点的设立与撤销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逻辑。当今社会,教育改革本身蕴涵着支持教学领域的改革创新,亦不可遗忘法治的精神。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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