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高校教育改革,不在于“独舞”有多么精彩,而在于能否体现科学、法治、民主的精神,能否切实提高育人的“含金量”。
3月25日,教育部发布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同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被撤销学位授权点后,5年之内将不得重新申请。
对这所名校而言,不仅意味着一个宝贵的博士学位授权点失去,更是对学校声誉和实力的双重打击。之前,曾有声音将此事与德国总统高克访华联系,喻为“一记耳光”,话语虽不无偏颇,但对该校国际合作的负面影响,也是不争的事实。
从该校评估过程看,的确有不少“瑕疵”。首当其冲的,便是评价标准欠科学。根据201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制订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明确规定新增学位授权点获得学位授权满3年后,须接受专项评估。
但是,正如该校人士所言,法学院2012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评估时学生尚未毕业,又怎么能对人才培养作准确评价呢?既然人才培养质量都不能精准评价,这个结果又怎能靠谱呢?而且,这次评价涵盖学位授权点共计2296个。如此大范围的评估活动,众多院校都在人才培养上面临评价“卡脖子”,当初,制度设计者又是如何调研、体现科学性的呢?
其次,评价程序也不够公开。评议组或参评专家未来校考察,专家不“专”。在评价中,专家依靠的,就是各个院校的自评材料。中医把脉,还需要“望、闻、问、切”相结合,如今倒好,“闭门阅卷”就解决问题了,关键成了材料好不好,着实有些本末倒置。
再者,还需切实改进之处,是评估未健全“救济机制”。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一个学位点面临撤销,对学校和学生权益实属“要事”,不能“连想解释都没有机会”。或许申诉会有点苍白,但如能从制度充分保障被评价者权利,评价将更加科学,也更为人性化。
从2013年《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到2014年《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再到学位授权点评估,改革已涛声可闻。但这场改革,不在于“独舞”有多么精彩,而在于能否体现科学、法治、民主的精神,能否切实提高育人的“含金量”。
□欧阳晨雨(高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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