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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一类疫苗引入保险补偿 财政出钱购买商业疫苗险

政府+商业保险 为疫苗问题“填空”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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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制图/新京报记者 王远征

  受山东“问题疫苗”事件的影响,公众对疫苗的关注再次提高,一些保险公司也顺势推出疫苗险。而北京市则是在酝酿三年之后,首次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对接种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实施政策性补偿;同时,由保险公司进一步开发配套保险产品,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愿购买,获得补充风险保障。在观察政策释放效果之后,还将考虑推动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保险引入。

  在面对疫苗可能引发的风险问题上,政府与商业保险联手“填空”,试图为公众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补偿和理赔服务。

  一类疫苗接种异常

  增20万元身故保险补偿金

  依靠商业保险进行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是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普遍采用的方式,但我国此前并没有采用。北京市卫计委历经3年时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了20多次会议进行课题研究后,于今年率先在全国推出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保险项目试点工作,从政府支付补偿金转变为购买社会服务,由财政出钱为百姓买商业疫苗险。

  北京市卫计委疾控处处长谢辉介绍,2014年,北京市卫计委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办。

  此前的《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护理费等共计6类费用;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补偿费用则包括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尸检费等6类费用费用。今年,在此基础上又额外增加了20万元疾病身故保险金、5000元遗体转运费及异常反应发生后三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凡是在今年1月1日以后提出书面补偿申请的受种者,均可享受补偿,不受疫苗接种时间限制。

  二类疫苗接种异常反应

  企业是否购买保险还未确定

  政府只为合格一类疫苗引发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埋单,那么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问题疫苗引发的不良反应等,由谁负责呢?

  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讲师邓勇指出,政府不能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过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买单。如果孩子接种疫苗后的不良反应是因为疫苗本身的质量或接种单位的不规范操作导致,监护人可以基于合同的违约追究接种单位责任,或通过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接种单位和疫苗生产、销售单位的责任。按上述《办法》规定,第二类疫苗接种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对于疫苗企业是否会为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购买保险的问题,谢辉坦言,这需要了解企业是否有这方面的意向,政府不可能大包大揽。

  商业疫苗险有效“填补空白”

  在这种情况下,由受种者家属自行购买的商业疫苗险应运而生。作为现有情况的一种补充,商业保险或多或少囊括了政府补偿机制中不进行补偿的几种情况,比如偶合症、问题疫苗、一般反应等。

  当然,作为政府补偿机制的一种补充,很多商业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疫苗险。如中国平安推出的“针无忧儿童疫苗险”;太平洋保险推出的“儿童预防接种保险”;贝聊科技、小雨伞特卖共同发起、中国平安承保的“小雨伞-平安少儿疫苗保”;阿里健康联合平安保险推出“儿童疫苗+”保险等。

  有人指出,多数疫苗险的限制性条件很多,比如对二类疫苗、疫苗质量问题、偶合发病(指受种者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存在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接种后巧合发病,其发生与疫苗本身无关)等情况都进行了免责。新京报记者发现,这其中也不乏“填空”的疫苗险。如平安的针无忧儿童疫苗险包含了对偶合症及不合格、变质、过期的“问题疫苗”引发的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三种情形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因接种一类疫苗的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害,最终结论为不除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北京市政府通过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方式进行补偿,但明确了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部分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2、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限一般反应,部分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3、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走法律程序,依法赔付)

  4、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部分保险公司可以赔付)

  5、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无法赔付)

  6、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无法赔付)

  新京报记者 王卡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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