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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把手引咎辞职”托起疫苗安全

2016年04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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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明确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地方相关领导当引咎辞职,是在以问责兜底,去督促、倒逼对疫苗流通和接种的升级管理。

  据报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68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中加大了处罚及问责力度,对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运疫苗等严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增设了禁业处罚,还明确,发生重大疫苗安全事件,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对儿童疫苗接种来说,4月25日是个特殊的日子,它是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也是计划免疫宣传日。今年4月25日更为特殊,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决定》出台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就社会解读看,其最主要、最直接的因素或是上月18日曝出的山东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该案涉及24省份80余县市,300余人涉案,案发后甚至引发坊间“谈疫苗色变”的反应。尽管有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科普,但直到今天,仍有不少家长为要不要给孩子接种疫苗纠结。来自宁波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的数据显示:今年3月18日至31日,该市儿童接种的针次数比2015年同期下降了近四分之一。在此情境下,《决定》的出台对重构社会对疫苗质量的信任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修改的《决定》中增加了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规定,就旨在以问责兜底上的零容忍姿态,还有压力层级传递机制,去督促、倒逼对疫苗流通和接种的升级管理。

  从问题导向角度看,管理升级是疫苗流通和接种技术层面的亡羊补牢之举,而把疫苗质量安全纳入地方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范围,也在情理之中。将疫苗质量安全直接与局长、县长、市长等官员的仕途挂钩,必然会推动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对疫苗接种的保障工作,在监督上下工夫,在查处上敢亮剑,将“对民众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统一。

  事实上,将疫苗质量安全与相关责任人员捆绑,也是当前类似安全事故中党纪国法较为常见的规定。像去年国庆开始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2条和144条就分别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既然法律在食品安全方面有如此要求,对作为特殊药品的疫苗质量安全也同样处理,就更有必要了。

  而要让官员引咎辞职能真正托起疫苗质量安全,还得准确把握适用引咎辞职的条件,以及启动引咎辞职的机构和程序。对此,《决定》第12条、13条即新条例第56条、57条有着明确规定。今后,一旦发生疫苗安全事件,上级政府就要对照条例规定的情形启动对下级政府的问责,本级政府、上级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要启动对责任部门的问责。

  可以预见,问责越认真,对疫苗监管和接种保障的责任就会越到位,疫苗质量就会越有保障。毕竟,责任明确到人尤其是到一把手了,消除了管理真空和死角,又何愁“牢补不上”?疫苗如此,其他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同样如此。

  □午光言(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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