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规定作修改
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25日,境外非政府组织(NGO)境内活动管理法草案提请三审。对比草案二审稿,草案三审稿拟明确法律调整范围、删除有关驻在期限规定、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申请程序。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亮点1】
删除三条“限制”规定
草案三审稿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驻在期限、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方面的规定作出修改,删除了草案二审稿的“限制”内容。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只能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的项目可能分布在若干地方,规定只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不便于其开展活动。草案三审稿删除了相关规定,并增加规定指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可根据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和开展活动的需要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关于草案二审稿中“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超过五年”的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对于合法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国家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和服务,不应对其驻在期限再作出规定。草案三审稿删除了有关“驻在期限”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还提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境内活动,应当加强资金监管,对其招募志愿者和聘用工作人员等可不作限制性规定,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即可。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了相关内容,同时在“活动规范”一章中规定其代表机构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亮点2】
临时活动简化申请程序
草案二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临时活动许可。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的临时活动数量大,规定都要申请许可,会影响正常的交流合作,建议适当简化临时活动的办理程序。草案三审稿将规定修改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草案二审稿中,关于发展会员的规定要求: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或者变相发展会员。
我国有不少专家、学者都是境外科技类非政府组织的会员,国家也鼓励我国科学家加入有影响力的国际科技类组织,并担任职务。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由此建议,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草案三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亮点3】
公安可约谈NGO负责人
毋庸置疑,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活动应该遵守我国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日常监管。
根据草案三审稿,公安机关可以“约谈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负责人”;公安机关认为备案的临时活动有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的,“可以通过中方合作单位停止临时活动”;对有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违法犯罪情形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将其列入不受欢迎的名单,不得在中国境内再设立代表机构或者开展临时活动”。
此外,草案二审稿“特别规定”一章就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设立或者合作设立基金会、民办社会机构作了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本法已经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只能采取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两种形式,这一章的规定应当删去。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特别规定”一章。至于目前有境外非政府组织已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少量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予以保留。
野生动物保护法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拟删除人工养殖梅花鹿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拟作出调整,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例如人工养殖梅花鹿,拟从名录中移出。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8年,去年启动首次大修。继去年12月初次审议后,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上述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条款,同时明确,擅自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食品,可追刑责。
人工与野外种群区别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安建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草案一审后,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种群,比如列入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梅花鹿,已经有几百年的养殖历史,规模上百万头,应该与同类野外种群的保护和管理加以区分。
安建称,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增加规定:将养殖技术成熟稳定的一些人工种群,移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同时,为了防止非法猎捕破坏,对于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人工种群,明确规定应当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近年来,乱捕滥食野生动物事件屡有发生。针对此类行为,二审稿增加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草案同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违反上述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
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步
新京报讯 (首席记者王姝)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其中明确提出拆除公共文化设施应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步;建立公众参与的公共文化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制度,避免公共文化设施建而不用。
哪些“公共文化设施”应免费开放?
草案建立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规定被列入“公共文化设施”的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青少年宫和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那么哪些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免费开放、哪些应该优惠开放?
依据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四部门2008年制定的《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实行免费开放。
其中,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暂不实行全部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等特殊群体实行减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博物馆、纪念馆按照市场化运作举办的特别(临时)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门票价格。
明确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程序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表示,当前,一些地方的公共文化设施常被拆除,有的地方在拆除后没有重建,或者重建的公共文化设施位置偏远、规模缩小。
对此,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设施拆除与重建的程序: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重建,并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
草案还对新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提出了要求: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其功能和特点,有利于发挥其作用。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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