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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称,立法“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

2016年04月29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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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在会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强调,制定该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并回应了该部法律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为何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等提问。

  释疑1

  是否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

  回应“该部法律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表示,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释疑2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为何由公安部门负责?

  境内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为何由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回应说:“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我们的管理体制有中国的特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一是双重管理,二是公安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三是公安机关负主要的责任,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郭林茂解释说,“中国的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中国公安机关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这个权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郭林茂同时强调:“我们最近看到,有一些境外媒体说我们这部法律赋予了公安三个权力,即约谈、停止临时活动、宣布不受欢迎的名单,觉得好像我们限制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实际上不是。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像境外媒体所说的,授予他们三个权力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只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时候,公安机关才能采取相关措施。另外,法律责任当中也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履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释疑3

  为何规定“不得非法从事宗教和资助宗教活动”?

  回应为何规定“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的提问时,郭林茂说:“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地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郭林茂还回应了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我们今年刚刚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

  新京报首席记者 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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