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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案”上演第二季,意义还在普法

2016年05月12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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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无论怎么看,“掏鸟案”第二季的结局都是悲剧,依然又是给当事人,甚至是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

  还记得一年前的那个“大学生掏鸟案”吧。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和朋友王亚军一道,两次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共16只,用于倒卖牟利,终因触犯刑律,被分别判处10年6个月和10年整有期徒刑。

  该案因二审消息披露被广为关注,又因二审法槌落下而偃旗息鼓,给社会上了一堂既生动又深刻的普法课。但没想到的是,这桩原本就有些奇特、争议也颇大的案子,并没有完全尘埃落定,如今又上演了“第二季”——闫啸天父亲闫爱民及王亚军父亲王不井,日前主动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称自己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属新乡市代管)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且提供了证据。

  按下葫芦浮起瓢。两起案子,两种性质,但却明显具备某些因果关联。据悉,“掏鸟案”发生后,闫父和王父一共9次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其领导行贿;案件被媒体报道后,其中数笔“贿款”被退回,但仍有多笔“贿款”至今未退。如果说在“鸟案第一季”中,两位父亲还不是很明白“掏鸟”问题的严重性;那么在“第二季”中,他们应该“深明大义”了,知道“送礼”非小事,问题很严重,于是去检察院“自投罗网”。

  但我觉得,这样的“大义灭己”,未免太过苦涩。闫、王二位深知自首意味着什么。如果行贿和受贿案情最终均告成立,闫、王二位把受贿者送进了监狱或使其受到了其他处分,那么此事也不过“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甚至比例倒过来。显然,无论怎么看,“第二季”的结局都是悲剧,依然又是给当事人,甚至是我们上了一堂“普法课”。

  是什么样的考量让两位父亲一不做二不休,“赔了儿子又折己”?很有可能的是,他们的家境本来就不好,那些一笔又一笔少则几百、多则数万的“贿款”,得来实在是太不易了,他们需要把那些钱要回来,还债或贴补家用;再或者,就是花了钱,人没有捞回来,觉得气不过。

  想来,这样的动机或者说初衷,既卑微又辛酸。那些受贿(假如事实成立)的执法和司法官员们,可能从来就没认真想过,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其处境究竟有多难、多无奈。事情“办好了”,你们收;事情“没办好”甚至明知压根儿就办不好、就不该办,你们也敢收;即便事情业已“闹大了”,居然还有恃无恐“有所保留”,说到底,也是执法者欠普法。

  □朱达志(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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