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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领导当庭“传话”也是干预司法

2016年05月15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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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法院领导在合议庭就要纠错时“递书传话”打断节奏,这很难说是什么“监督”,而是干预司法办案。

  近日,安徽淮南大通区法院公开审理并网络直播“诗人官员”徐沛喜受贿案。庭审中,坐在旁听席的该院某副院长通过法警“传话”给主审法官后,合议庭宣布该案延期审理。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现场一度陷入混乱。因该案同步网络直播的缘故,公众也得以目睹这一幕。这引发不小争议。5月13日,涉事法院回应,现场所递内容系司法解释文本,发现庭审可能导致程序违法,遂履行“审判工作管理监督的职责”。

  在镜头直播之下,坐在旁听席的涉事法院领导当庭“递书传话”,难免引发争议:有人从法庭纪律上评述,认为法院领导作为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更不得“递物传话”干扰庭审;还有人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的“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属于“特别报告事项”,来指出其问题。

  但网上也有专家称,在涉事副院长不掌握其具体提示内容的情况下,这可视作以较巧妙的方式对合议庭进行业务指导。可说到底,法院副院长有的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职务,而并非案件合议庭成员,插手具体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合适。

  当地法院称,该副院长是尽到审判工作管理监督职责。可就该案看,说这是监督审判工作,有些牵强。毕竟在该案中,其“递书传话”的节点很微妙——那就是辩方的证人就要出庭时。

  要看到,该案有些情节很是耐人寻味:在庭审过程中,辩方认为指控事实“依赖口供”,提出让证人出庭作证,但被合议庭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拒绝,辩方称己方有证人愿意出庭,就在合议庭许可、正进行证人身份核实时,副院长“及时提醒”,打断了节奏。

  按理说,证人出庭作证本应是诉讼常态,在法庭接受多方质证也能还原真相。但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证人不出庭反成了常态。这跟我国刑诉法没有硬性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有关。它还规定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法院对“有无必要出庭”有自由裁量权。

  该案中,辩方向法院申请了证人出庭,法庭没以“无必要出庭”拒绝,却以“证人不愿出庭”为由答复辩方。结果辩方说证人愿意出庭且已在庭外等候,法庭被逼到了墙角,同意并传证人出庭,这也是纠正之前“在有必要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未通知”的做法。法院领导在这时“递书传话”,也影响了法庭纠错,这很难说是什么“监督”,而是干预司法办案。

  现在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标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并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问责机制。期待当地检察机关监督此案,而接下来的审理中,有关领导也能放开手脚让合议庭审理案件,而非有意或无意地指手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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