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本事件的性质相当严重,涉及部门广泛,加上铅山县政法委领导不想“小题大做”的态度,应由上级政法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来处理。
近日,江西铅山县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引起广泛关注。原因在于,该案中的《尸体检验报告》出自该县无尸检资质的鹅湖司法鉴定中心。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最早可追溯到2009年,该县公检法机关大量使用鹅湖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定案。对于公检法部门是否会有人被问责,铅山县政法委副书记江细根称,“不会这样小题大做去调查”。
一个县几年的交通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几乎都用该县一家无鉴定资质机构所作的《尸体检验报告》作为证据,且在公检法三机关中畅通无阻,这绝不是“小题”。相关的鉴定机构和人员、涉案的公检法机关办案人员,都涉嫌存在相应的法律责任。
鹅湖鉴定中心没有法医病理鉴定资质而出具尸检报告,属于超范围执业无疑。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轻则警告和责令改正,重则需要给予鉴定中心和鉴定人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甚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而委托鉴定的该县公安交警,若只是因为当地只有一家有尸体检验鉴定资质的机构,办案警官为图省事,委托了本县无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则只属于一般违法失职,给予行政处分即可;若办案人接受鉴定机构的贿赂,参与了鉴定费用分成,则可能涉嫌受贿犯罪;若查明办案警官存在指令鉴定人将“二次碾压”的故意杀人案故意鉴定为交通肇事案,则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
公安人员违法鉴定,其实也不是太可怕,因为后面还有检、法两道“工序”。案件在检察机关要审查一个月至一个半月,在法院一审要审理两至三个月,而检法机关审查鉴定意见,首要的即是审查鉴定机构和人员有无鉴定资质,而鹅湖司法鉴定中心无尸检资质一查便知,应该在第一个案件中即被发现,现未被发现,非不能也,是不为也。无论检法办案人员出于过失还是故意,都涉嫌渎职,前者是玩忽职守,后者则构成滥用职权。
因此,本事件的性质相当严重,涉及部门广泛,加上铅山县政法委领导不想“小题大做”的态度,目前该事件不应由铅山政法部门来查处,而应由上级政法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来处理。
此外,亟须查清的是,到底有多少起案件使用了这家的尸检报告,检法机关为什么没有发现这么明显的问题,所涉相关案件因此影响定罪量刑的程度有多大,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等。另外,需要追问的是,全国还有多少类似的无资质司法鉴定中心,在和地方公检法机关“愉快”地合作?
□刘昌松(律师)
更多详细新闻请浏览新京报网 www.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