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17岁少年看守所内被性侵”到底真相如何,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把“不可言说”的敏感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不是视而不见,那只会制造更多的受害者。
据报道,5月15日,未成年人小项(化名)称,自己2015年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羁押期间,受到了207监室其他在押人员的性侵犯,在一个多月里前后有四五次。更糟糕的是,他曾经向主管民警罗某反映过,但该警察表示:这在看守所里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在女监室也有这样的情况,让小项不要再反映此事。目前,鹿城区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
小项的陈述是否真实,此案的真相如何,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调查,但还是让掩藏于冰山之下的“狱内同性性侵”问题浮出了水面。同性性行为的敏感性,以及“狱政”的封闭性,使得看守所和监狱内的同性性侵害问题,一直处于“难以言说”的隐蔽状态。虽然,早在1991年,司法部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就明确:禁止服刑人员在狱内进行同性恋活动,但事实上,公安系统的很多论文、业务探讨中,时常涉及同性性侵话题,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
一个法治的社会,应该把“不可言说”的敏感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不是视而不见,那只会制造更多的受害者。
在此之前的去年9月,备受关注的《刑法修正案(九)》被表决通过,其中将男性列入了强制猥亵的对象,饱受诟病的男性(特别是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性权利,得不到刑法保护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性侵男性再也不是“法无明文不定罪”,而是被定为猥亵罪。
如果之前是因为“无法可依”,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二附中“物理名师”张大同长达20年地猥亵、性侵中学生的恶性事件,最终只能不了了之,那么《刑法修正案(九)》已经于2015年11月生效,本应该能够保护住在这个月进看守所的未成年人小项。
真相是否如小项所投诉的那样——民警对看守所内同性性侵不闻不问,希望温州警方做出全面调查。如果是因为警察渎职,导致小项遭到多次性侵的,可能已经涉嫌渎职犯罪,应该由检察院做出刑事追究。如果个别民警故意安排未成年人小项到特定囚室中,让牢头狱霸“享受”,那可能构成“猥亵罪的共犯”。
值得一说的是,本案中的受害人小项是未成年人,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有特殊的保护性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即对未成年人实施“三分别”,但显然,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没有认真执行“分别关押”的决定,导致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处一个监室。
男性的性自主权,也是法律保护的对象;男性遭到性侵,一样会造成巨大的生理、心理创伤,这正是“同性性侵”入刑的原因所在,也是中国法律法治进步的体现。如果真如小项所说,其在看守所内遭到了多次性侵,且个别警察故意放纵性侵,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做出全面调查,并且严格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性侵男性,还是包庇性侵,都已经涉嫌了犯罪,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性侵害的受害者,并没有什么可耻的,可耻的是法律没有得到执行,同性性侵依然猖狂、逍遥法外,以及应当保障的未成年人的权利没能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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