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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刑”三年,冒名犯罪“信息”该清理了

2016年05月19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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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如果不盲目相信“自报”,认真查验证件,或者是调阅公民信息库比对,这种情况还会出现吗?

  从未去过广州的湖南农民陈俊杰,却被广州当地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近日,陈俊杰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在一份广州番禺法院出示的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个人信息与其丝毫不差,而信息来源则被标注为“自报”。

  看似荒唐的事儿,对于狡猾的“李鬼”而言,堪称一次成功的欺骗,即便坐了三年的大牢,但也只是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至于伴随刑罚而来的道德谴责和前科案底,都可以“李代桃僵”,转嫁给别人。然而,对于被冤枉的陈俊杰,却因为这次不实的信息“自报”,要吞下驾驶证不能申办、屡遭警察盘问、无法办理居住证等不良后果。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一旦出现身份证被别人盗用,造成财产、名誉受损等情况,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者有权通过相应的渠道向有关部门追偿。根据《刑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违法活动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这些看似颇为严厉的追责措施,永远只是“马后炮”。近年来,冒名犯罪的事件屡见不鲜,虽然最后很多“始作俑者”和“责任人员”接受惩处,但给受害者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却难以弥补。更令人担忧的是,冒名犯罪的“信息漏洞”依然敞开着,类似陈俊杰这样的尴尬境遇,还有可能在下一个陈俊杰身上重演。

  因此,更应反思的是,为什么在事关刑罚权威性、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信息审查上面,竟然老“掉链子”,如何才能“补短板”。就这次冒名犯罪而言,如果不盲目相信“自报”,认真查验证件,或者是调阅公民信息库比对,这种情况还会出现吗?如果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发去协查函,当地警方积极配合查明,并且反馈信息,还会让“李鬼”轻易得逞吗?

  诚如一些公安人员所说,如果同一个村内存在同名同姓现象,以及在一代身份证没有读卡功能、偏远地区数据没有上网等情况下,就可能闹出乌龙。问题是,难道这些情况真的都没有办法克服吗?倘若有关人员的调查工作再认真一些,倘若网络建设的力度再大一些,恐怕结果就很可能不一样。

  所以,不妨以这起案件的查处和纠正为契机,在更大范围来一次彻底的信息清查,看看究竟还有多少“李鬼”假借他人之名,游离于正义惩罚之外;看看公民信息库建设是否到位,还存在哪些“真空地带”。尽管需要耗费一定的执法资源,但对于法律尊严、司法正义、公民权利的维护,却是决不可省掉的成本。

  □雨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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