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3:时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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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错被执行人纠正起来那么难?

2016年05月2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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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陕西安康市的郭昌霞,银行卡里11.5万元被划走,通过警方查明,该款是被河北保定市清苑区法院执行扣划,原因是另一个也叫郭昌霞的人欠他人债务3年未履行。郭昌霞数次向清苑区法院证明“本郭昌霞不是彼郭昌霞”,清苑区法院却置若罔闻,还一纸通知要求本郭昌霞近日赶到保定参加听证。

  法院执行错了对象,给人制造了麻烦和财产损失,不仅没有一点歉意,也不及时纠正,还理直气壮地要求人家跨省去参加什么“听证”,就令人费解了。那么,法院所说的执行异议真的成立吗?有举行听证程序的必要吗?因此产生的差旅费、误工费又由谁承担?

  所谓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法院执行时,弄清楚“被执行人是谁”是关键,然后才对被执行人名下或控制下的财产采取措施。法院绝不能对与被执行人毫无瓜葛的另一个公民的财产,随意采取执行措施,否则即是司法侵权。因此,本案承办法官所谓正在走“执行异议程序”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涉嫌司法侵权。

  至于听证程序,是在一般调查措施无法查明相关事实,采取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来进行审查的程序。本案中,当地警方稍一调查,即得出了“两个郭昌霞身份信息不同,家庭成员的构成也不同,我们断定不是一个人,是同名同姓的两个人”的结论,根本无举行听证的必要。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民事执行错误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该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而刑事赔偿程序规定,财产能够返还的应当返还;返还金钱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像郭昌霞被划扣的钱及其利息,因此导致的差旅费和误工费,属于直接损失,可以依法主张赔偿。

  此外,对于本案当事法院弄错被执行人的失职行为,以及之后对待“受害者”郭昌霞的任性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刘昌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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