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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气体致盲案,莫留下责任“盲”点

2016年05月28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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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涉事厂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司法调查应该启动;而就总结教训层面讲,问题气体是怎么毒害患者的,也必须查清楚。

  据新京报报道,昨日上午,17名患者起诉北大第三医院一案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他们在该院注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后眼睛受伤害,数十人已失明。调查发现,涉事生产厂家晶明公司自2013年后,变更了原料但未变更注册证,购进不属于医药辅料的工业用原料。眼下北医三院方面表示,愿就该案垫付医疗费用,但无过错。

  都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很多患者为了治眼疾而就医,可现在眼没治好,却致盲了,这为该事件添了些悲剧底色。而那些事涉的逾70位受害者悲愤下的维权心切,不难理解。

  从国家食药监总局2015年7月对此事的调查报告看,致盲原因很可能不在手术环节,也不在采购流程,而是出在“问题气体”上。遗憾的是,距事发已10个多月过去了,由于涉事几方仍无法说明致盲成分,有些责任仍在扯皮中留下“盲”点。

  如生产厂家晶明公司就称“产品没有问题,出厂检测是合格的”,但官方检测显示,这批眼用气体的“含量”和“皮内反应”不合格,2个检测样品全氟丙烷含量仅为69.64%和86.80%,与99.5%的标准相去甚远。而厂家使用了不属于医药辅料的工业用原料,也渐渐被印证。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这类医疗产品在生产工艺等环节发生实质性变化,应当报批。没报批,已涉嫌违规。

  还需科普的是,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惰性气体,不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正因如此,医学专家在玻璃体视网膜病变的治疗中,把它注入眼中,依靠其产生的压力充当视网膜的固定剂,为视网膜复位出力,同时又能避免与视网膜发生反应,伤害眼睛。若在全氟丙烷外添加其他气体,即便无毒性,也可能对眼睛造成灾难性伤害。眼下官方调查也表明,原料改变跟受害者用药后致盲有因果关系,该厂家很可能是最终责任人。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被起诉的涉事医院来说,它须依照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说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即便无过错,其也有权利在赔偿后,向厂家追偿,并要求其查明致盲成分究竟是什么。

  故在当下,作为我国目前唯一拥有“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公司,涉案厂家当配合监管部门,尽早查出致盲成分到底是什么,以释公众之疑。根据记者调查,此事已让这么多人致盲,涉事厂家涉嫌违法犯罪,相关司法调查应该启动;而就总结教训层面讲,问题气体问题在哪、是怎么毒害患者的,也必须调查清楚。都说“亡羊补牢”,补牢前至少要让公众知道“羊”是怎么亡的。

  而该案揭示的该补之牢的漏洞,同样不可小觑——涉事医用气体明明有问题,可厂方发货单显示检验全部合格,这彰显的,是药品检测相关数据依赖厂家提供、缺乏安全性把关之弊。这个漏洞不补,只怕责任“盲”点仍在,类似问题也还会发生,“汲取教训”也就可能沦为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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