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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丧导师工厂”:导师职权监督制当立

2016年05月30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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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察家

  我国当下没有规范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学生很难对导师超出职权的行为提起申诉,再由其对导师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也导致学生在导师面前的弱势地位被加固。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华东理工大学研二学生李鹏在上海某工厂爆炸事故中不幸遇难,该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据调查,李鹏的导师张建雨持有事发工厂股份。李鹏家人及同学介绍,张建雨在上海、浙江等地投资有多家工厂,之前他曾多次安排学生在这些工厂进行商业研究或实习。目前张建雨已被刑事拘留。

  涉事校方称,2007年学校便明确规定,教师不允许在校外企业进行实质性兼职,个人也不能作为法人开办公司。“张建雨做这种事情,是瞒着学校和学院的。”其回应对舆论围绕教师是否可在外开办公司的争论,无疑是种廓清。但要追问的是,为何事发前,校方都没有察觉?当事人开公司,很多学生都知道,说“瞒”就能“瞒”住?

  更重要的是,此事也警示了高校,应明确导师使用导师职权的规范,对眼下颇为常见的利用导师职权把所带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为自己项目(或公司)打工、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情况加以约束。

  近年来,有关学生把导师称为“老板”,“老板”导师把学生作为打工仔,不然不让学生按期毕业的新闻时有曝光。如今这起“研究生死于导师工厂”事件,以偶发事故的方式将此病象再度揭示了出来。

  在欧美大学,学校多鼓励教授创新、发明,但对教师在公司兼职和开办公司有明确规定:教师可在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创办的公司担任顾问两年,但之后必须做出选择,要么回校当教师,要么去企业;导师也要对所带研究生进行求学经费资助。但导师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布置学生做与攻读学位无关的事,导师如果布置不相关的任务,将不属于导师职权范围,学生是否愿意做,要听学生意见,导师要按劳动法规定给学生合法的报酬。

  但我国却很少有高校对此加以明晰。像该事件中,随着李鹏的意外死亡,有些日常细节也被披露:张建雨与李鹏的师生关系已在“可以发的论文不让发”“该给的工资或补助‘缺斤少两’”中严重扭曲。

  说到底,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还是资源导向,导师能拿到多少课题、项目、经费是重要的考核指标,舍此之外,学校对教师的其他表现则睁只眼闭只眼,包括是否在校外兼职办公司,是否“更像一个商人,不太关注学生的利益”。

  在此情况下,要理清导师布置给学生的任务哪些是导师职权范围内的,哪些是越权的,也很困难。而我国当下没有规范的教师伦理委员会,学生很难针对导师超出职权的行为提起申诉,再由教师伦理委员会对其履行导师职权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违背导师伦理的行为进行处罚。这也导致学生在导师面前的弱势地位被加固。在有的高校,还出现学生因忍受不了导师“盘剥”提出更换导师,其诉求却被忽略,涉事学生还被认为处理不好跟导师关系、学业学位受影响的情况。

  扭曲的导师学生关系,显然影响了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而今,一起“研究生死于导师工厂”的悲剧,也是种敦促:必须尽早调整由学校行政部门制订教师考核标准、实施教师考核的方式,对教师进行同行评价,从关注教师获得多少资源到关注其真实教育贡献;同时,还要建立对教师职权的监督机制,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中成立独立的教师伦理委员会,让导师的行为得到更严密监督体系的约束,也让师生关系趋于正常。

  □熊丙奇(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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