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少超市老板反映曾遭勒索;8名“打假人”被移交朝阳警方;律师表示打假应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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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5月27日,朝阳区慧忠北路一白色现代轿车被多人截停后打砸,该事件缘起北京大量超市业主不满“职业打假人”以将过期商品藏入超市后再购买的方式进行勒索的行为,后涉事的8名“打假人”被大屯路派出所带走。昨日,新京报记者获悉,目前8名涉嫌“敲诈勒索”的人员已移交朝阳警方,涉事车辆已被家属开走。
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即使出现“知假买假”的情况,也受我国法律保护,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家合法经营的促进作用,但如出现故意调包虚假、过期商品,然后索取高额赔偿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多位超市老板反映曾遭“敲诈”
浙江籍超市老板李女士在顺义经营一家约300平米超市,车辆被打砸时她就在现场。她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曾多次遭遇过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的情况,这些“打假人”除了会查看食品的保质期是否到期外,还存在使用调包商品放上货架的形式来进行敲诈。
“他们就用新食品法的规定来要挟,放话说食药局罚就是5万,和他们私了就要5000元起,隔三差五都会来。”朝阳区一超市老板李先生称,自己店内出售的核桃等商品曾遭遇过这样的情况,“销售过期商品是我们过错,食药监局罚我们钱也认了,但是这些人还往货架上面塞过期食品,再故意找人买走。这根本不是维权。”
“被警方控制的3个人我都见过,27日下午,有老板拍了照片,发在我们超市老板的500人QQ群里,就是这么几个人,那天下午我们气愤不过就都来了。”李先生说,27日下午,现代轿车被他们拦下,此后该团伙共8人被大屯路派出所带走。
疑涉嫌“敲诈” 朝阳警方已介入
新京报记者从大屯路派出所了解到,27日晚,已有8名“职业打假人”被警方控制,涉事遭打砸的车辆停靠在派出所院内,多张现场照片显示,被砸的车辆后备厢里存放大量过期食品。
昨日下午4时许,有“职业打假人”家属来到大屯路派出所院内认领被砸的白色现代轿车,家属多为女性,手中各拿一个档案袋。下午6时许,家属将白色轿车开走至附近汽修厂修理。
昨日晚间,大屯路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被砸坏的白色现代车不是涉案车辆,与涉嫌“敲诈勒索”无关,已允许家属开走,现8名“打假人”已被移交朝阳警方处理。
■ 讲述
“打假人”往货架塞过期食品
多位北京的超市老板均反映出现前述情况,并向新京报记者提供了他们店内的监控录像。在一段录像中,两名男子在超市收银台前,其中一男子接过店员递来的一条红色中华烟,趁对方不备,迅速将烟揣进衣襟里,另一名男子则迅速掏出一条已准备好的“过期烟”完成商品调包。
高个挡住摄像头,其余负责“移花接木”
密云一超市老板王先生告诉记者,经过多次教训以后他通过监控发现,每次“行动”,一般有3到5人进入超市,“块头很大”。进来时,通常会有一名高个子成员挡住摄像头,其余成员负责“移花接木”。
他说,调包通常有两种手段,一是直接将过期商品带入商店,与合格商品调包,拿到结账小票后,对店主进行电话敲诈,另外一种是事先踩点,将过期产品放入店中,待时机成熟后,再派另一个人购买进行敲诈。
超市设施不完善让“打假人”有机可乘
昨日,多名超市老板向新京报记者表示,证据不足、取证困难是他们面临的最大困扰。打假人拿着购物小票去食药所举报,超市老板往往无法提供对方蓄意带入或调换不合格商品的证据,食药所只能建议双方私下调解。
超市老板李女士介绍,自己的超市安装了7至8个摄像头,监控死角很多。“货架两旁很多通道,根本顾不过来”。她说,中小型超市没有存包处,顾客可以将包里的物品带入超市,而由于超市的系统不完善,没有专门的货物入库系统,商品买进多少、售出多少、是否有存货,系统都没有清晰的记录。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林斐然周佳琪 实习生 冷苑歌
■ 声音
王海:职业打假人不会调包
职业打假人王海告诉新京报记者,根据他了解,各大超市存在部分过期食品的情况很正常,尤其是部分小超市没有现代化的精细化管理系统,主要依靠手工来剔除过期食品,只要不及时操作就会出现过期食品,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但是量不会很大。
打假数十年,王海称,自己已经基本不会去针对过期食品打假,真正的职业打假人“不会整天开车去找”,即使有也是采购其他商品偶然发现顺手为之,但确实有一些新入行的人会有此类行为。
王海介绍,打假人一般的流程是调查取证、采购、举报、诉讼,根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知假买假也受法律保护。在维权期间,双方能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属于约定行为,投诉是个人权利,但不能用暴力行为等强迫对方支付。
“从市场总量来说,没有调包的必要性,随便一找就能找到。”王海称,知假买假是趋势,经过多年打假,最典型的保健品和网络电商的虚假宣传大幅度减少了,但如果真的出现了类似调包商品的行为,就和打假没有一点关系,已经属于涉嫌诈骗的范畴,那部分人可能以诈骗为职业,冒充职业打假人,要坚决打击并且严惩。
■ 律师说法
打假应守住法律底线 打砸车辆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表示,根据我国新食品法和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系合法行为。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曹寒冰表示,在我国这些相关法律中,没有将职业打假人定性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人就应被认定为正常的消费者,至少这些打假人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规范商家合法经营的促进作用。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鞠枫认为,在日常营业中,如遇到“职业打假人”恶意维权,商家应当留存商品调换及敲诈行为的相关证据,并及时向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由行政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鞠枫律师和曹寒冰律师均表示,“职业打假人”必须守住法律底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用合法的方式进行活动,不能用非法方式谋取利益,如故意调包虚假、过期商品,然后索取高额赔偿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存在争议,但超市店主对车辆进行打砸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已涉嫌寻衅滋事,需视情节严重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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