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9种行为、旅游从业者5种行为将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1年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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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日前印发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存在侮辱、殴打、胁迫游客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新京报记者 郭超
旅游从业者宣传迷信属不文明行为
《办法》明确,从事旅游经营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人员(简称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工作规范、公序良俗、职业道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其中包括宣传迷信思想。
《办法》对游客不文明行为也有所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包括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等9种行为,也将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此外,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的,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根据行为危害程度确定记录保存期限
《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产生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记者了解到,由政府部门、法律专家、旅游企业、旅游者代表组成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评审,主要确定是否应该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保存期限。
根据《办法》指出,“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游客保存期限根据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危害程度划分三级。业内专家指出,这也是此次发布的《办法》中体现可操作性的内容。
游客和旅游从业者“同罚”
记者发现,去年4月国家旅游局发布过一版《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只对游客不文明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游客有6种行为可能被记入不良记录。去年7月,国家旅游局公布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对旅游从业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这次发布的《办法》将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不文明规定合并在一起,处理依据统一、处理办法统一、上报以及公布办法统一。
国家旅游局有关人士透露,经试行,最先发布的管理办法存在一些问题。经过完善,新版的暂行办法更有操作性,对倡导游客文明旅游、规范旅游从业者行为,实际效果预期会更好。去年4月发布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实施。
【游客不文明行为】
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
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
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
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旅游从业者不文明行为】
价格欺诈、强迫交易、欺骗诱导游客消费;
侮辱、殴打、胁迫游客;
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风俗禁忌;
传播低级趣味、宣传迷信思想;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为。
■ 专家
不文明行为记录有望与个人征信挂钩
中青旅质监合规部总监李广认为,《办法》增加了监护人发生不文明旅游行为的情形,基本覆盖了常见多发的各类不文明旅游行为。还将适用范围由仅针对“游客”,扩展到旅游从业人员,有助于提升旅游的整体文明素养。
对游客及旅行社的不文明记录去年就已试行,从目前发布的不文明旅游者的记录效果及引起的社会反思和谴责来看,达到了《暂行办法》出台的初衷。
李广说,目前发布的办法,并未对列入不文明记录的个人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可以理解。因为针对公民的处罚措施,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措施,必须以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定。
但据了解,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将不文明记录与个人的征信系统挂钩,并协调交通部门、旅游企业、金融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等针对列入不文明记录的个人予以相应惩戒。
二外旅游专家韩玉灵也表示,对旅游文明的重视业内也达成一些共识,影响极坏、后果严重的旅游不文明行为,应给予矫正。现在一些航空公司、旅游企业也在探索,暂停为不良记录的游客或者乘客提供服务。“当然不是永久的,当不良记录消除后,还能继续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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