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发布5年间校园暴力犯罪审理情况,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常见;多因琐事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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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5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发布了五年间校园暴力犯罪的审理情况,审结的近200件案件中,实施校园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超过六成。甚至在14%的案件中,犯罪主体还对被害人实施了扇耳光、拍裸照等侮辱手段。新京报记者还注意到,近年校园暴力罪案的诱因,呈现出了新的趋势——网络媒体中不良信息的暗示与影响,成为七成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一个新原因。
犯罪时间集中在放学后的食堂、寝室
北京市高院发布的案件统计分析显示,五年间发生的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三类案件累计占比78%,其余罪名涉及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性犯罪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些案件还有一些共性,如犯罪时间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犯罪地点主要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
排队、叫外号等琐事成犯罪起因
统计显示,约有7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案件,而犯罪起因和动机都比较简单。
北京高院现场发布的10起校园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多数都是因为日常琐事而导致,排队打饭、叫外号、丢失手电等,都能成为犯罪起因,占整体案件的28.7%,因“好面子”、逞强好斗引发的犯罪占23%,还有19%是因为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
七成被告人受不良网络信息影响
随着移动终端、社交媒体的兴起,出现在网络媒体中的一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日常生活、精神世界造成干扰,也导致很多校园暴力罪案的发生。
北京高院透露,通过调研发现,约有70%的被告人自述,因为受到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视频中暴力手段的不良暗示或影响,使他们更愿意把暴力当作解决冲突以及达到个人目的的有效方法。
■ 分析
【犯罪主体】
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期好胜心强
为何简单的日常琐事,会酿成校园暴力犯罪的起因?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分析,未成年人身心处于成长期,情感易冲动,好胜心强,认为他人行为侵犯“自尊”时,容易作出过激反应,与同学发生摩擦时,往往拉帮结伙约架、逞强斗狠。
“当前一些未成年人面临人际冲突或挫折事件后,不能理性控制情绪,不能通过合理方式反映情况,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习惯性地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孙力说。
【家庭】
家长斥责或诱发孩子极端行为
孙力认为,家庭环境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隐性因素也应该予以关注。“单亲、离异重组、过早脱离家庭等监护缺失家庭的未成年人,容易出现偏激、矛盾、易怒等不良情绪,严重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另一方面,完整的家庭也可能存在溺爱纵容、严厉粗暴、不闻不问、讽刺挖苦等监护失当问题,有的家长面对孩子与同学间的摩擦、矛盾,不能及时调和、引导,反而一味斥责孩子懦弱,甚至怂恿孩子“以暴制暴”,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亲子关系,还可能刺激孩子的自尊心,诱发孩子做出极端行为。
孙力说,在案件调研过程中发现,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自称“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在走访中,部分教师也反映,当前确有学生认为“未成年人”即便犯罪,也会被宽恕,或者可以由父母“私了”,在这种心理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
【被害人】
委曲求全反令加害人变本加厉
近些年来,校园暴力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所实施的扇耳光、泼冷水、拍裸照等侮辱行为,也令人震惊。陷入这样的恶性局面,和被害人的负面反应密切相关,这样反而加剧了犯罪主体的施暴行为。“被害人害怕再次被打,就会默默忍受,委曲求全,其隐忍往往会令加害人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从而频繁遭受暴力侵害。”
孙力说,还有一种现象,就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案件统计显示,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 建议
《校园安全法》需推动制定
如何遏制校园暴力犯罪的发生?孙力建议,在法律层面,需要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
“对于实施校园暴力的加害人,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孙力认为,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挫折教育
孙力还提出,应当重视未成年人良好心态和人格的塑型,要通过适当的挫折教育,让未成年人学会理智对待和处理生活中的矛盾甚至冲突,要通过日常引导,让他们学会使用非暴力的、理性的方法解决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形式多样、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制宣讲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提高是非分辨能力,学会运用法制思维思考和处理问题。家长、学校在重视未成年人智育、强调传统学科知识的灌输的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学生人格和心理的积极干预和有效引导。
■ 案例
侮辱强迫同学卖淫 16岁少女获刑三年半
在北京市高院发布的10件具有典型性及启示性的案例中,一起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被告人是一名16岁的女高中生,也是这10起案件犯罪主体中唯一的女性,她侮辱同学并强迫其卖淫的案例,令人格外震惊。
北京高院副院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16岁女生赵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学校宿舍里,对同年级同学张某打耳光、推打、脚踢、跪地磕头、扒掉裤子并拍照行为进行侮辱,并威胁她不许告诉老师,随后,还强迫张某向社会人员卖淫,自己从中获利。张某多次被威胁卖淫后,心理无法承受,将此事告诉老师,就此案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但未满17周岁,尚未成年,且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故从轻处罚。最终以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赵德云分析,本案是一起校园内发生并延伸至校园外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案件,反映出当前一些未成年人无视校规校纪,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约束及对他人人格尊严的起码尊重,“家长、学校也未能及时发现未成年人的偏差心理及行为,未能给受害人提供第一时间求救的有效渠道。”
赵德云说,本案也提醒遭受校园欺凌的未成年被害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家长、老师求助,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一味忍气吞声反而会让施暴者有恃无恐、变本加厉。此外也警示其他青少年朋友,结交不良习气的社会人员很可能将自己带入犯罪的深渊。本案被告人赵某不但自己结交校外不良人员,还将被害人强行介绍给不良人员引发犯罪,结果害人害己,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 延展
法院受理的性侵犯罪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在昨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2起关于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处6620人。其中,2015年审结2861件,与2013年1921件相比,增加48.93%,上升幅度明显。
记者注意到,在此次最高法通报的案例中,多起监护人涉嫌殴打、猥亵或强奸未成年子女,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样后续又需要做什么工作保障未成年人的安置?
据了解,去年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针对七种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撤销资格后,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法院按相关规定指定监护人。
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表示,在实际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方面要考虑法定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还要考虑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孩子的安置问题,“涉及具体案件,法院要跟基层组织、基层部门和可以承担监护人职责的人沟通落实,只有落实下来才能判决。”
此外,马东还表示,审判实践中发现,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猥亵、伤害等案例有一定比例,如果有关部门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会剥夺行为人的监护资格,同时全社会的观念也需要转变,一旦在生活中发现殴打、虐待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该及时举报报警,“这并不是家事问题,而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 相关
性侵未成年人凸显“非暴力”
以喂小狗为由将邻家5岁的女童带到自己的出租屋内,再以做按摩为由脱下女童的裤子后,抚摸其下体。昨日,对女童实施侵害的六旬保安李振普,终审以猥亵儿童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
当日二中院发布称,2014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包括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
【案件】 “邻居爷爷”猥亵5岁女童终审获刑
昨天上午9点,李振普猥亵案二审在二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此案未公开审理。新京报记者在庭外看到,64岁的李振普看起来比实际年龄要苍老一些,头发和胡子都已花白。被带入法庭时,李振普面色凝重,常紧闭双眼。
检方指控,去年11月1日下午,李振普在大兴区黄村镇一出租房内,将5岁的多多(化名)的裤子脱至膝盖处,并对其下体进行抚摸。二中院主审法官昨日介绍,李振普与多多一家是邻居,但双方均不认识彼此,事发时女童的父母均外出打工。
根据受害女童多多证言,当时她正在自家院子里玩,李振普将自家院子的大门打开,喊她进屋玩。自己进了院子后,院子里的小狗玩会儿就进屋了,老爷爷在屋里说要给她按摩。“他把我裤子脱了,他用手摸我。”
一审开庭时,李振普不认罪。其辩护人称,李振普主观恶性小,且系初犯、偶犯,有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意愿,且年老多病,故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后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振普有期徒刑1年。
“从一审至今,他始终不认罪”,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一审宣判后,李振普认为自己未对多多实施猥亵行为,不应被认定犯猥亵儿童罪的李振普提起上诉。多多的家人表示,不要任何经济赔偿,恳请法院重判李振普。
上午约10点,二中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监护缺失或智残孩童易成性侵目标
二中院主审法官就此案介绍,从证据上看,虽然多多5岁比较小,但对一些行为可以正确描述出来。在对女孩询问时的录像看,女孩的状态很自然,家长作为多多的法定代表人,在旁边,但有提示、插话等,虽然李振普不承认,但不否认俩人曾有过身体接触,只是否认抚摸下体。
而根据二中院的调研,像李振普这样哄骗、引诱等非暴力手段进行的犯罪,在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占大多数。
当天二中院发布称,2014年以来,二中院少年庭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一、二审案件22件。从涉及罪名看,强奸14件、猥亵儿童8件;从收案趋势看,2015年较2014年增长50%;从犯罪手段看,部分案件出现侵害多人、多次实施侵害情况,绝大部分案件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并不明显,被告人多采用哄骗、引诱等手段实施犯罪,但也有个别案件系直接使用暴力实施。
二中院经调研发现,法院审理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特点有初中、小学阶段孩子更易遭受侵害;侵害人一定程度上具有实施侵害的便利条件;家庭监护缺失或智残未成年人易成犯罪目标;网络易成犯罪预备工具,廉价宾馆等易成侵害实施场所。此类案件存在发现难、侦破难、定罪难等特点。
二中院分析认为,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是被告人为满足个人欲望,选择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作为侵害对象进而实施犯罪。此外,案件背后存在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部分家长防范意识不强、对孩子安全教育不到位等特点,部分犯罪分子还利用特殊身份地位或接触未成年人的便利条件,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因此对于防范和教育也需要加以重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赵实 王梦遥 李禹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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