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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30天生育奖励假可享津贴

晚育假取消并从生育津贴中自然剔除,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生育登记服务单

2016年06月04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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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记者吴为)昨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未来这30天的生育奖励假期间的职工工资将由生育保险的待遇支付。

  1月后已享晚育假的不再享生育奖励假

  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北京市人社局近日发布通知,决定将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其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据介绍,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一部分,其发放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北京市人社局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在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的基础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并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就不能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由于北京市取消了《生育服务证》,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职工向单位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时提交的材料也有变化。根据北京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户籍的,需提交由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非京籍参保人员,则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再生育行政确认工作的通知》,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北京市人社局表示,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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