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特刊之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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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治理 亮证公示先行(2)

国家网络食品相关管理办法酝酿出台;订餐平台、生鲜电商、跨境电商主体责任需明确,政企共治创新监管

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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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A特12版)

  关注2 生鲜电商

  鼓励平台引入第三方抽检

  作为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生鲜电商被明确纳入监管范围。按照此前国家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要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对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这意味着,水果、蔬菜等初级农产品的网络交易也被明确纳入到管理办法中来。

  食药监部门相关负责人此前曾公开透露,《办法》将把食品、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餐饮服务同时纳入。为实现对“跨省”、“跨国”食品网购的有效监管,拟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信息监测体系。同时“以网管网”,鼓励第三方平台与入网食品经营者通过合同来规范网络食品经营。

  一个显著趋势是,随着《办法》鼓励第三方平台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安全认证、食品抽检评价等措施,各大生鲜电商平台也开始逐步引入食品安全自检机制,如易果生鲜在供应链库房中自建食品安全监测实验室;壹家壹站引入天津海吉星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对出入库的农产品、食品等进行定期抽检并公布检测报告。

  关注3 跨境电商

  进口食品经营者要备案

  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进口食品的维权问题也进一步凸显。2016年最新发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保健食品的投诉案例达到2389例,问题集中在质量问题(903例)和虚假宣传(436例),其中跨境电商平台成为消费者维权投诉的重灾区。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将跨境网络食品销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提出跨境电商以备货入境模式向国内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的,其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备案等。

  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公布《网购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如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其经营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来自境外合法生产企业,并将产品信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针对消费者维权,《细则》规定,平台企业知道经营企业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细则履行审查义务的,依法与该入网食品经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监管

  政企协同共治 创新监管模式

  网络交易平台规模的不断扩张以及模式的不断创新,给监管也带来了新的课题。国家征求意见稿中指出,食药监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加强对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事实上,在入驻商家资质审核、食品安全配送等方面,也催生了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平台的合作,打通数据平台进行共享,以有效监管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者。

  自2016年起,百度外卖、饿了么等互联网订餐平台纷纷与北京、上海等地食药监部门开展合作,开放数据接口,对商家信息进行更加透明的公示。其中,百度外卖负责人表示,已与北京市食药监局合作,将入网商家信息与食品安全监督公示信息对接,向消费者明示商家的场所等级、管理等级等信息。

  饿了么与上海、厦门等地食药监部门进行数据对接。美团网负责人则表示,已与北京市食药监局进行数据库试点合作,由外卖平台提供无证餐饮商户身份证及银行卡号等注册信息,以便在无证餐饮查处中追查其责任,避免虚假证件的商家蒙混过关。

  在数据共享、政企协同共治的模式中,对于网络餐饮如何进行创新监管也成为下一阶段的重点方向。对此,广州市食药监部门提出,针对网络新型业态的特点,将开发网络监测专业技术软件系统,提高网络监测效率,盘活大数据。

  在跨境电商的政企协同共治中,杭州综合保税区则通过园区内各家企业的海量数据,建立起针对电商企业的信用体系,在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让企业更了解市场,也让政府部门进行更加合理的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消协副会长刘俊海认为,网售食品监管不允许出现任何盲区和漏洞。不论经营者采取何种方式销售运营,其交易行为仍然是在平台上发起的。而一系列新政的出台,将倒逼电商平台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A特12-A特13版采写

  新京报记者 李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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