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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更正】
6月9日A10版《丰台一电梯夹人 质监部门调查》(责校:翟永军 责编:林野)一文,第2栏第8段第3行“上口长及小腿”中,“上口”应为“伤口”,“律师说法”第1段倒数第3、4行“设置警示标志灯行动”中,“灯”应为“等”。
本报谨就以上错误和疏漏向读者和相关单位、人士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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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李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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