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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撤离 居民楼冷热电“三联供”停运

物业称物业费亏损,只能撤出;业主已起诉物业;区住建委:协调后物业继续服务

2016年06月14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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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石景山区苹果园四区13号楼,由于前物业公司撤离,小区门口的垃圾堆积如山。新京报记者 吴江 摄

  近日,家住石景山区金泰阁(苹果园四区13号楼)的王女士家及同楼143户家庭被停供冷暖气及热水,此事系负责管理该小区物业的首钢物业撤出导致。首钢物业称,撤出因持续亏损。目前,石景山区住建委正协调处理此事,物业将继续服务一段时间。

  物业撤出后“三联供”停运

  记者昨天中午在小区内看到,金泰阁门口垃圾堆放成山并散发臭气,楼道里贴满了小广告,小区“三联供”系统侧面已经铁锈斑斑。

  王女士是小区业委会负责人,2003年9月,她在此买房。王女士称,当时开发商特地用“三联供”系统做了广告。“三联供”指供暖、制冷及24小时提供热水,有了该系统,住户就不用自行安装热水器、空调等设施,由物业统一负责提供。

  王女士称,“差不多住到第五年的时候,物业就说这个系统亏钱了。”由于物业内部纠纷,小区‘三联供’只能供金泰阁使用,由此导致亏损。目前,由于冷气停供,她家今年夏天无法使用冷气。“楼栋设计不允许自己装空调,‘三联供’一停,夏天就用不上冷气了。”

  家住金泰阁15层的王先生告诉记者,该楼栋在设计时就只给了每户6千瓦的配电负荷,大功率电器一概无法使用,包括空调、热水器。他说,因为“三联供”系统,金泰阁比旁边的金萍阁(苹果园四区12号楼)每平米要贵出500元。

  由于亏损,2010年5月4日,首钢物业曾发布通知,称将按照每吨171元多的价格收取热水费,否则停供,当时石景山区发改委曾调查此事,后来物业也不再收取高额热水费。

  记者在物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看到,热水属于代收代缴费用,不在物业管理费之列,应按国家标准收取。

  业主已起诉首钢物业

  目前,王女士已经向石景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首钢物业继续履行合同,恢复“三联供”设施,并交出小区维修基金相关单据。今天此案将第一次开庭,目前处于质证阶段。

  记者在一份首钢房地产回复首钢物业的告知函中看到,首钢房地产认为,首钢物业已经完成前期物业法定义务,首钢物业是否可以退出取决于业主,首钢房地产不予干涉。

  首钢物业在对小区业主的函告中称,物业已经因“三联供”亏损50万元,此外,还因业主欠缴物业费及其他费用亏损30万元,因此决定停止服务。

  物业一名姓孟的负责人昨日告诉记者,有的业主从2011年起就不再缴纳物业费。他还表示,物业由于“三联供”及物业费亏损,目前只能撤出。撤出之前,物业已经提前数月通知业主,并向政府报备。该负责人还表示,在交接期间,还将继续收取电梯管理费等费用,保证部分公共设施正常运转。

  记者昨日致电苹果园街道四社区居委会,一工作人员表示,此事属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目前业委会已经在处理此事,不方便介入。“如果是自来水出问题,居委会可以介入,热水冷暖气这种我们管不了。”

  石景山区住建委物业科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区住建委已经多次协调此事,目前,物业已经答应继续服务一段时间。

  ■ 律师答疑

  1 如果有了业委会,居委会还能否插手此事?

  居委会只有建议权、监督权,而不能决定聘请物业或与物业解约。物业服务企业是依照与业主们签署的合同行事,与居委会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

  2 物业是否有权在没有跟业委会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撤离?

  按《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届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于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通知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

  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等为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在应当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并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 此类事件有没有好的处理办法?

  此类事件发生,一般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主要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向主管部门投诉解决,按《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交接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逾期不交接的,可处3万元罚款。

  二是通过诉讼解决,业主或业委会可以以物业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擅自撤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至于业主欠缴的物业费,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主要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4 如果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是否有权撤出?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停止服务。

  法律规定了物业公司不得单方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也就是说即使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也不得擅自撤出。

  但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满足时,物业公司可以选择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京都律师事务所 常莎律师

  新京报记者 曾金秋 实习生 漆秋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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