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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错,我们还缺一部《道歉条例》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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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道歉还要力争正式化,最好有一定程序,防止走过场,如必须当面道歉,必须有见证仪式,还要有书面记录等。在道歉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也可学学国外,如英国、加拿大、美国部分州及澳洲均有《道歉条例》。

  近来,深圳女子因未带身份证被警察强制传唤一事引发强烈反响。针对此事,深圳宝安警方的调查可谓迅速及时。1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发布消息称,已关注此事。紧接着,宝安区公安分局局长周兆翔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到11日凌晨,宝安分局发布了简短的情况通告,称“民警陈某在执勤过程中言语失当,存在过错。”并表示,“分局领导和当事民警已向两名当事人做出诚恳道歉,当事人表示理解……”

  笔者看来,这份“情况通报”并不令人满意,似乎有些性质不明。因为“言语失当,存在过错”,仅仅是对在车中执法警察侮辱当事人人格的话语(见网络上视频对话)的定性,并未涉及其查验身份证并强制带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不当言语固然是执法行为的一部分,但其他执法行为又“依法”了没有?警方有权查验身份证不假,但应该依法进行;民众有义务配合执法,但遇到不规范执法时也有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再看看通报中的“道歉”。据媒体报道,宝安公安分局周局长在道歉时,认为执法民警的表现“不如一名公民”,这一说法的确很中肯,是对警权扩张、侵犯公民权利的道歉。不过随后情况通报的道歉似乎诚意不明显。通报说,“分局领导和当事民警已向两名当事人做出诚恳道歉,当事人表示理解”,这显然具有官腔套话的味道。道歉者表现出了怎样的诚恳,当事人真的接受了道歉吗?老实说值得怀疑。

  多年来,在类似公务员执法出错事件中,习惯做法总是单位负责人出面道歉。的确,单位有责任为所属工作人员犯错进行道歉,单位似乎更容易当息讼止争的说服者。但单位领导出面的道歉很可能给人做“中间人”的感觉,效果如“隔靴搔痒”,所以,能否发挥“省讼”(减少诉讼)的作用,不至沦为某些人推卸责任的工具,还需要认真探讨,重新设计。

  换一个思路,还不如让犯错的责任人直接给“被欺负”的当事人道歉,这样做,一方面可更好警戒犯错者,并警醒其他公权力执行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当事人获得心理上的满足,释放不满情绪。当然,道歉还要力争正式化,最好有一定程序,防止走过场,如必须当面道歉,必须有见证仪式,还要有书面记录等。

  其实,在道歉这个问题上,我们不妨也可学学国外,如英国、加拿大、美国部分州及澳洲均有《道歉条例》。2007年9月,我国最早通过的《深圳市政府部门责任检讨及失职道歉暂行办法》虽然也是道歉立法,但它建立的正是政府部门失职道歉制度,而不是公务员个人要为失职道歉,这种把道歉归到单位头上的做法真的值得反思了。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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