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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大全”是份法治“负面清单”

2016年06月21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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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在加速法治政府建设被提上日程的当下,一些地方政府要秉持依法行政原则,带头守法,切忌制造出所谓的“行政违法大全”。

  对有的地方政府而言,被指涉行政违法不是小事,被戴上“行政违法大全”的帽子更不体面。而据报道,因对当地两个生活服务市场强拆,河南濮阳市政府被商户告上法庭,结果在三宗诉讼中均被判败诉,被法院确认违法强拆。其在强拆过程中的种种违法行为,被批为“行政违法大全”。但在判决书生效一年多后,当地政府既未上诉,也未落实生效判决书。

  违法强拆、“民告官”后政府败诉、败诉后又迟迟未能主动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这几项无论是哪一项都足以引发公众关注,“集于一身”被批为“行政违法大全”后,当地政府更是被推上了舆论风口浪尖。

  毋庸置疑,“行政违法大全”不是严肃的法律用语,而是种口语化指斥,不能就此认定涉事政府集齐了所有的行政违法类型。可当地方政府因这样的“指控”而身陷舆论围困时,检视自身作为有无问题,是摆脱舆情困境的不二方式。

  就强拆当地两个市场的做法而言,据作为这起行政诉讼异地受理方的鹤壁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涉事政府绕开法院的强拆属于违法;强拆后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了“规划先行,规划民主”的要求;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也不合法,既未与被拆迁商户协商,也没让其选择补偿方式,没转送评估报告。这些违法行为,无疑让拆迁中的程序正义多个关节都失守。说其是“行政违法大全”,恐怕并不为过。

  而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成为共识的当下,有关方面在强拆过程中被曝出“行政违法大全”,显然值得警醒。那种种行政违法行为,不只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伤害,更会损害行政机关公信力。从法治角度看,所谓的“行政违法大全”,无异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份负面清单,理应被引以为鉴。

  既然涉多重行政违法行为,就该依法追责。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该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而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违法大全”,也该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依此启动问责程序,该约谈的约谈,该责令整改的责令整改,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防止同类行政违法行为在同一部门、同一地区再次发生。

  现实地说,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完全杜绝行政行为违法还有一定难度,但在明知行政行为违法后仍拒不改正的情形,则必须“零容忍”。此案中法院判决涉事政府应当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但一直未得以执行。按照新行政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予以强制执行,并“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但走司法程序只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渠道、法治政府建设的补充,更重要的,是行政机关事前预防、事中审查、事后有错必纠有责必究机制的健全。

  对涉事地方政府而言,不能带头不守法,更不可将法院判决当白纸一张。而就法治政府建设来说,也当以“行政违法大全”为戒,遵循“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把行政行为严格收束在法治轨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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