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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精神对待涉毒艺人

2016年06月27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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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公权力依法行事,给予涉毒艺人法律惩戒;社会公众则“用脚投票”,给予涉毒艺人道德惩罚。就此而言,把权力变成权利,交由社会公众行使即可。

  近日,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副主任兰卫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涉毒艺人不会“一棒子打死”,涉毒了就应该接受惩罚,惩罚完了就可以回归社会,如果符合规定,还可以出来演出,“但是老百姓也有权利选择,例如发表看法,或者不去看他的电影,那也是很正常的。”

  按照法律规定,个人吸毒是违法行为,容留他人吸毒或者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是犯罪行为。从之前曝光的艺人涉毒案件来看,大多数是个人吸毒,只是违法并不构成犯罪。说到底,明星吸毒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既不因其影响更大而加重处罚,也不因其明星身份而减轻处罚,一切都依法办事,该怎么处罚就怎么处罚。

  但明星毕竟是明星,即使只是违法,也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而声誉堪称明星的立身之本。于是,相较于普通人吸毒,明星吸毒就多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该不该对涉毒艺人“一棒子打死”?即涉毒艺人接受法律惩戒后,还能继续做艺人吗?

  兰卫红的表态,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面,明星吸毒接受法律惩戒后,可以回归社会,甚至可以继续演出。这是把明星当作普通公民来看待,是从法律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公民应有的权利。实际上,且不说违法人员,即使是犯罪分子,接受法律惩戒后也可以回归社会,法律惩戒的目的从来就是“治病救人”,而不是把人“一棒子打死”。不让接受完法律惩罚的涉毒艺人回归社会,恐怕也不符合法治精神。

  另一方面,虽然涉毒艺人可以复出,但观众还买不买你的账,社会舆论对你作何评价,就要另当别论了。这是把明星当作公众人物来看待,是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角度,阐释一个犯过错的明星可能受到来自社会的惩罚。观众有权拒绝观看涉毒艺人参演的电影,社会舆论可以谴责相关制片方的行为,如此情势下,相信没有多少制片方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请涉毒艺人参演电影。

  这是涉毒艺人在法律惩戒之外受到的社会惩罚,这样的“法外之罚”其实也算公平合理——作为明星,你从自身巨大影响力中获得了好处,就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你罔顾自身社会责任,辜负了社会的期望,就应该受到社会的惩罚,没什么好抱怨的。

  公权力依法行事,给予涉毒艺人法律惩戒;社会公众则“用脚投票”,给予涉毒艺人道德惩罚。就此而言,把权力变成权利,交由社会公众行使即可。

  □晏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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