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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背后是股市监管之失

2016年06月28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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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股论市

  中国股票市场是中国经济的缩影。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制度供给不完善,导致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发生矛盾的时候,受损害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万科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纠纷如何收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立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须从中吸取教训,尽快完善我国的证监法制体系。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诉讼制度,为股东保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上的通道。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处于波动状态,如果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诉讼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有可能会造成公司和大股东两败俱伤。正因如此,如何在不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公司董事会与大股东之间的矛盾,成为摆在监管者和立法机构面前的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供给杂乱无章,大量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代替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对此,笔者的建议是:

  首先,证监会应当列出问题清单,针对万科公司纠纷中出现的问题,逐一找到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并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其次,应当进一步约束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防止其成员恣意妄为,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万科公司发生的一切,实际上是董事会成员缺乏有效监管所致。董事会成员必须接受股东的监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管。否则,上市公司有可能会变成内部人控制企业。当上市公司变成董事会成员控制的公司,而不需要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时候,上市公司必然会出现问题。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和大股东的管理,应当成为证券监管部门的首要职责。

  第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而设。但万科公司董事会决定停牌进行重大重组,并没有向中小投资者说明具体事项,也没有及时报告重组的谈判经过以及预期目标。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停止交易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为了控制上市公司,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作为中国知名的上市公司,万科在一些最基本的问题上,出现如此严重的法律问题,这充分说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只有尽快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防止类似事件发生,我国证券市场才能健康发展。

  □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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