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关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10周岁改6周岁,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法人类型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典总则编——民法总则草案首次亮相,其中调整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从现行的10周岁改为6周岁。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时,部分委员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6周岁儿童的心理、生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有限,不足以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此外,也有委员关注草案中找不到农村经济组织对应的法人类型。
委员建议:年龄下限10岁或8岁
“不能简单地把民事行为能力理解为‘打酱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泽林说,现行法律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界定在10周岁,比较合理,“满10周岁的人单独接触社会的机会相对较多,有了一定的社会阅历,能够初步了解自己行为的一般性质和相对后果”。相反,从10周岁调整到6周岁,则相当于把小学生变成幼儿园的孩子,“6周岁是上小学的最低年龄。不满6岁是不允许上学的,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而行,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
苏泽林建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限或维持现行的10周岁,或者调整到8周岁,“6岁上学8岁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振超也认为,从10周岁调整到6周岁的理由之一——“目前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成熟程度、认知能力有所提高”,有些片面,“现在学校里、社会上6至10岁的孩子出问题确实比较多,但实际上是反证他们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认知能力都不够”,他说,“年龄问题要好好论证一下,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说明6周岁足够承担(一定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把沿海发达地区的一些‘神童’的情况概括到全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孙菁也持相同观点。“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是有差距的,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借口”,孙菁说。
农村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
民法总则草案调整了法人的分类方式,由现行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修改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昨日分组审议时,来自全国妇联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赵东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振伟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农村经济组织属于哪一类法人?
赵东花表示,现行法律虽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义务、司法救济途径作出了规定,可是最关键的环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身份问题没有解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法律确认涉及亿万农民切身的利益,也是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征地补偿安置、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诸多财产利益的基础”,她说,正是由于关键环节缺失,造成了农民权益受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最突出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的权益问题。2013年以来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有关的信访投诉量居高不下,去年达到了6409件次,占财产权益信访量的36.4%。
刘振伟也表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三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在草案中找不到对应的法人类型和相关规定。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例,“目前全国有24.8万个村建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宪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但在民法通则中没有法律人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如此,“按照现在的法人分类,很难归类,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是纯粹的营利性法人,也不是纯粹的非营利性法人,它既具有营利性,又具有公益性。现在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很难处理,有的登记为企业法人,有的登记为其他机构,比较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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