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在公共事件信息披露上,公众想知道“由点及面”的多重信息,有关方面不宜只披露“一点”。特别是对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不能动辄将处理依据含糊地说成“相关规定”。
备受关注的“王娜娜被顶替上大学事件”,又有了新进展。因周口市政府公开的调查报告中,未涉及王娜娜申请公开的“被处分的九人涉及的具体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等问题,王娜娜向河南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日前,河南省政府回应,责令周口市对王娜娜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省政府认为周口市政府有义务区分不同情况逐一予以答复,后者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说法没有证据。
公共事件当事人申请公开处理违法违纪者涉及的具体相关行为及处罚依据,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上级政府责令下级政府答复公民这种申请,也不多见。正因如此,此事引发广泛的舆情反响。很多人认为,该案例具有标本意义,它至少说明:对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不管是相关部门认定其违法违纪的结论依据,还是处罚的制度依据,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拥有知情权。
一直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对待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具体行为、处分依据等问题上,或多或少表现出“讳莫如深”的态度,描述、公布违法违纪问题,往往是含糊其辞,一带而过;处理依据,更是高度模糊、简化,比如“根据相关规定”。警告、记过、免职,依据的是“相关规定”;不处分,只作通报,也是依据“相关规定”;免职后复出,或处分期间升职,又都是“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成了“万能依据”。
拿王娜娜事件为例,周口市政府的调查报告中,既没详细交代调查主体,即联合调查组由哪些部门单位组成,也没公布被处理的9个人到底所犯何事。语焉不详的调查结果,显然无法满足公众的监督诉求:调查主体是否权威,处理是否罚当其过,也少了明晰参照。正因如此,才会招致大面积质疑,也才会导致上级责令限时公开。
平心而论,我们很难说,周口市政府在王娜娜事件上丝毫未尽到信息公开义务,比如对被处分者名单、处罚措施等情况都有公开。问题是,在这类重大舆情事件上,“过于吝啬”的公开无论在舆情应对层面上,还是充分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上,都难言尽到本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都应当公开。这就需要将那些公众关心的、非涉机密的信息悉数公开。不能是公众想知道“由点及面”的多重信息,有关方面却只披露“一点”。或许某些地方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确实是“依纪依法”,可究竟依的是什么纪什么法,也该说清楚,而不能总让公众自个猜。
得看到,在政务能见度日益提升、透明政府建设日趋健全的当下,很多地方在包括违纪违法行为处理在内的信息公开上,正呈现进步之势。
可信息公开,不能“浅尝辄止”,特别是当下,不能止于“有”,还应注重“精细”,跟公众多方位的知情诉求形成积极呼应。此次王娜娜事件的意义就在于,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有关上级政府部门,都形成了对信息更彻底公开的倒逼力量,而不是被“相关规定”这样的“万能依据”所搪塞。这对今后类似公共事件调查结果的信息披露程度、层次,也是种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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