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2:社论·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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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违法,需检察院搞公益诉讼吗

2016年07月03日 星期日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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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论

  山东庆云县一家不起眼的化工企业,却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的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据报道,庆顺公司建成后,因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到位等原因,一直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但庆云县环保局仍批准其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致其排放大量污水。去年底,庆云县检察院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职提起诉讼。近日,庆云县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确认该县环保局批准庆顺公司进行试生产、试生产延期的行政行为违法。

  毋庸置疑,该案对推动公益诉讼进程具有破冰意义,但它不是像环境生态受损害后起诉破坏者要求其赔偿、修复那样,而是把相关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作为公益诉讼进行起诉,这有无必要,值得思考。得看到,前者若不作为公益诉讼进行起诉,就难以使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得以弥补,而违法行政行为其实已不乏法定的纠正机制。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对拒不执行的、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没有强制力不同,监察机关的监察建议具有不得违反的强制效力和后果。即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通过行政监察机制,正常的行政违法活动就能得到控制和纠正,用不着再创设一个专门的违法确认机制。对行政违法活动不是直接启动监督与纠正机制,而是先进行司法确认后再进行纠正或追责,或施加纠正与追责压力,有些画蛇添足。这似乎也偏离了公益诉讼和对行政违法活动监督方向。

  最妥当的做法,应当是检察机关发现环保局的违法行为后,把情况向行政监察部门反映,由其监督纠正。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作为渎职犯罪和贪腐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侦查有无犯罪问题:涉事公司在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情况下,当地环保局就违法批准其试生产,为其违法生产活动背书,幕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因违法批准致其排放大量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是否构成渎职……

  对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本就是该进行纠正追责的问题,而不是作为公益诉讼进行司法确认的问题。也只有进行更有效监督,才会使权力行使者更积极地负起责任。

  □吴元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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