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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救助渠道再多些

2016年07月06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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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论

  以国家之力救助刑事被害人,避免“因案致贫”值得肯定。但鉴于现实中的复杂情况,恐怕需要社会力量的加入,让救助的渠道更多些。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因案致贫”最高可获36个月平均工资的司法救助。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经济救助,体现国家对弱者的关怀和抚慰。我国对于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一度是个空白,直到2009年,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部门联合发文,规定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获取一定救助金,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由此初见雏形。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到现在,保障了许多刑事被害人权益,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刑事被害人所造成的第二次伤害。然而,由于相关救助制度过于笼统,许多细节并不明确和细致,导致许多时候,相关救助程序不畅,救助资金到位也不及时。

  此次,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作出更多完善。例如,此前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而“意见”明确规定了可以申请救助的8种情形。

  此前救助金额也存在很大随意性,缺乏准确依据,而此次“意见”规定了救助金额的基准和上限。

  此前救助审批程序繁琐,救助机构组织设置不明确,而“意见”则明确法院内部组成司法救助委员会专司此事,七个工作日内要办理手续,在收到财政拨付的救助金后,二个工作日内须通知领取救助金。

  最高法院的“意见”改变了此前各地对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各行其政,救助标准和程序的统一,杜绝了承办人员的主观随意性,有助于实现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统一性,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以国家之力救助刑事被害人,避免“因案致贫”,这值得肯定。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刑事被害人数量庞大,家庭情况复杂,许多时候,单靠司法救助仍然不够。

  以36个月平均工资的救助上限为例,对于那些刑案致伤、致残的个人和家庭依然是杯水车薪。而且,法院的救助金来自于财政拨款,资金来源单一,救助力度有限,并不足以满足被害人需要。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开拓救助资金来源,例如可考虑从福利彩票收入,对罪犯的罚金或没收犯罪所得等方面开拓资金来源。另外,也可吸引社会捐赠,政府鼓励成立相关的民间救助组织和基金,在司法救助之外,不仅对刑事被害人提供进一步经济帮扶,还提供从人员照护到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的帮助。

  刑事被害人救助不仅要靠国家之力,建立由政府、民间多方力量参与救助格局,才能争取救助的最大覆盖,提升救助的质量,让刑事被害人权益得到最有力的维护。从这一角度上说,社会救助渠道可以再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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