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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精神病人不该成“性奴隶”后才上新闻

2016年07月12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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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论风生

  当一个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时,特别是当被侵害之后,她甚至不能够公开指认侵害者。这会不会导致一些人认为没有犯罪成本而去侵害她?这是“人性黑窗”。

  据媒体报道,聊城堂邑县黄大爷“老来得女”,可是“孩子妈”全身赤裸被锁在屋里,精神还不正常。黄大爷说,这女人是他两年前从外面“捡”回来的,在小黑屋一锁就是两年。女子目前被送往医院救治,黄大爷是否涉嫌强奸犯罪,警方也在调查取证。

  把女精神病人关进自家的屋里,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生下孩子,这个在法律上怎么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1986年颁布施行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用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道理很简单,因为女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卫能力”,无所谓自愿与非自愿发生性关系,面对性侵害她往往是无力通过挣扎、喊叫等来保护自己。所以,司法解释推定只要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因为刑法有预防功能,要震慑那些觊觎女精神病人的潜在违法者。

  当然,就此案来说,还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包括:女子是否是精神病?黄大爷有没有与之发生性关系?

  其实,奸淫女性精神病人,呈现了人性当中最阴暗的一面。当一个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当被侵害之后,她甚至不能公开指认侵害者。这会不会导致一些人,认为没有犯罪成本而去侵害她?这是“人性黑窗”。而且,强奸者往往是社会“底层”,年龄大、收入低,无法通过正常娶妻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甚至没有经济能力用以性交易,没有性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便容易成为他们的“猎物”。

  一个女性,因为精神障碍,丧失了性自卫能力,于是,身体这一套器官变成了周边底层所觊觎的性发泄工具,甚至彻底沦为性奴隶。

  2009年,有精神病医生对于江苏扬州市五台山医院精神鉴定所鉴定的97名被强奸的“精神发育迟滞”女病人,进行了统计调查,发现一半的受害者受到过多次强奸。对此,学者开出了这样的药方,按“生活方式暴露理论”,一个人之所以被害,是因为其经常处于容易被害的环境中,所以要改变女精神病人的生活环境,让其有工作岗位、有正当稳定的收入和作息时间,脱离危险人群。

  也就是说政府、社区都要主动照顾精神病人,让她们有相对正常的工作、生活,避免流浪于街头、社区,否则她们很容易成为“底层”性侵害的对象,这不啻打开了“人性黑窗”。

  再说一遍,流浪的女精神病人,应该被主动依法收容、帮助,而不是等她们成为“性奴隶”之后才上新闻。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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