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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集体辞职” 请勿藏着掖着

2016年07月13日 星期三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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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观察

  对上市公司高管“集体辞职”仅仅解释为“工作变动”,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尊重,而且也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在上月安泰集团、锦龙股份、广电运通等上市公司高管“集体辞职”后,7月11日,有烤鸭第一股之称的全聚德连发多份公告,称公司董事长王志强、总经理邢颖、董事张冬梅、董事会秘书施炳丰等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职。

  对上市公司来说,高管的人事变动,显然会对公司运营产生较大影响,更何况是高管的“集体辞职”,其震动效应更是堪比重大重组事项。然而,对此,全聚德的公告仅仅解释为“工作变动”。

  上市公司对高管“集体辞职”的解释,如此轻描淡写,很显然,此举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的不尊重,而且也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求,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早已明确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而在全聚德高管“集体辞职”的公告中,仅有简而化之的“工作变动”,而对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则几乎是毫无阐述。

  这种乱象,目前已经成为A股市场的常态,但是,如果置身于成熟的资本市场,则是相当荒谬的。在美股等海外成熟资本市场,集体诉讼制度能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等地位,而不是明显弱势。而在A股,中小投资者之所以习惯于投机做差价,这与中小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不无关系——在中小投资者无法有效制衡上市公司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到什么地步,要看监管法规健全到什么地步,以及证监会的监管具体严格到什么地步,而在A股的监管惯例中,严格的监管、特别是常态化的严格监管始终是缺席的,这就导致了,监管部门对违法信披的查处尚且不够彻底,何况是钻监管空子的消极信披。

  上市公司高管“集体辞职”,全聚德并非是个案,“集体辞职”后的消极信披,全聚德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案,对此,监管部门有必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之于当下而言,监管部门应该认识到,消极的、不充分的信披,归根结底是由于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不重视。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以及公司内部高管人员对于公司的情况最为熟知,因此也是最容易从中受益的。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成为信息不对称的最终受害者。这一点,反映的仍然是A股融资市场的不合理定位,或者说重融资、轻回报的不合理特征。这种不合理也反映在近期的一汽涉嫌违规信披,乃至万科被质疑信披的问题上。尤其是万科,作为A股公司治理的典范,并且以重视中小投资者知名,而中小投资者事实上在万科股权之争中被彻底忽视,所反映的仍然是A股治理的缺陷。

  就A股上市公司频发的高管“集体辞职”而言,上市公司应有健全的人事机制,避免高管集体辞职以及由此给公司经营带来的冲击。如果人事震动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则应积极主动地说明因果关系、并尽快给出针对性的评估报告。

  □杨国英(中国金融智库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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