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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8月13日起施行

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董、监事、持股5%以上股东;截至2015年底,808家公司推出股权激励计划

2016年07月16日 星期六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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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券商2016年评级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评级由AA降至BBB。

  长江证券评级由AA降至BB。

  方正证券、民生证券等8家券商被评C类(CCC、CC、C级)。

  新京报讯 (记者邹晨辉)7月15日,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8月13日起施行。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长,截至2015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

  部分公司不得实行股权激励

  《办法》对信息披露、实施条件、公司自治空间等方面进行调整,同时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另外,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为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邓舸指出,考虑市场需要缓冲期,办法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按照新规定执行。

  据Wind数据统计显示,截至今年5月31日还有29份涉及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的股权激励预案发布。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表示,近年来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不断增多,这和实施股权激励将会产生的积极因素有关。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能够有效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促进公司发展,以此推动企业人才努力实现公司发展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能在内部推行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具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包括: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对象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等。

  激励对象剔除持股5%以上的股东

  据新京报记者梳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此外,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也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吕随启表示,股权激励本来就是用于激发公司员工和管理层工作积极性,如果还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实施股权激励,对于其他员工来说就很不公平。

  此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等几种情形的,也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相关新闻

  中信证券等多家券商遭降级

  新京报讯 (记者邹晨辉)7月15日,证监会公布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等评级由AA降至BBB。

  长江证券评级由AA降至BB,平安证券评级由B升至A,方正证券、民生证券等8家券商被评C类(CCC、CC、C级)。

  证监会表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结果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

  在被降级的证券公司之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兴业证券、方正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因经纪业务、两融业务和新股发行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除方正证券由A级降为C级外,其他几家均降为BBB级。

  根据证监会规定,由于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因此,上述公司正常业务不受影响。

  证监会表示,分类评价结果下降,是公司部分业务环节合规出现问题的客观反映,相关公司整体运营、管控仍处于正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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