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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比特币、QQ币迎来新契机

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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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语良言

  在民法总则承认虚拟财产以后,刑事立法对于私有财产范围的界定也应当提上日程。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重叠交融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网络时代与信息化社会的需要,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作为新型权利客体加以规定。这意味着包括比特币、QQ币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其实,基于社会实践的需要,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刑法的适用早就有先例。我国1997年刑法对于财产采用了列举的方式,即公民私人所有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以及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限于当时历史条件,立法没有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对象。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早已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

  例如,2005年宁波发生一起网络游戏账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以4800元卖出自己的网络游戏账号后又盗回,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而QQ号更是虚拟财产的典型代表,涉及盗取QQ号的案件最为常见。如2005年深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QQ账号的案件,二被告人共同盗取、破解QQ号码200多个,卖出160多个,倒卖牟利达6.5万元。这起案件也是判决成立盗窃罪。不过,也有判决其他罪名的,如2014年6月,郑州法院则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对在5个月内盗取400多万个QQ号的一名被告人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

  在上述案件中,尽管适用的罪名不同,判决结果也不一样,但它们共同表明了刑法已认可虚拟物的财产价值,为广大玩家和用户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提供了范本。就立法而言,在民法总则承认法律规定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以后,刑事立法对于私有财产范围的界定也应当提上日程,而不能总停留于实践层面。

  不过,此次《民法总则(草案)》对于网络虚拟财产只是做了个例外式规定,没有明确把网络虚拟财产归为动产或不动产,而是基于其他法律确认它为物权客体的,民法总则再“依照其规定”。但有了这样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对网络财产的规范必将持更加积极和开放的态度。可以说,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迎来了新的契机。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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