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注明试用期每月1750元;公司称“工资按绩效算,她没带来效益”;律师称公司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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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近日,有消息称,长春一应届女大学生工作了一个月,公司就开了160.25元的工资。昨日,当事女大学生(下称周静)向记者确认此事,她称自己在网上应聘到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工作,合同注明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基础工资是1750元,但工作一个月后,只领到160.25元。涉事公司回应称她没带来效益,绩效没按时交,态度散漫,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害。律师表示,公司此举已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女大学生
单位以各种理由扣掉1500多元
周静提供的与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显示,试用期为2个月。合同称,乙方周静在文案策划工作岗位,甲方根据乙方现任职务和工作绩效成绩核发乙方试用期工资,第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为1750元。
入职前,公司让周静按能力给自己底薪定一个数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后试用期按照70%发工资,就是1750元。
6月29日,公司负责人突然找到周静,称她的工作干得不好,双方协商后,周静从公司离职。然而,在7月15日发工资的时候,她仅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资,这让她很气愤。
周静说,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工资是根据绩效算成绩的,“就是每个月会给我布置一些任务,如果完成好,计1分,没完成好就零点几分,要是没完成就是零分。”
其提供的工作绩效核算表显示,周静共接到文案及网络推广工作任务40个,共计完成24个,获得11分。周静说,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是:工作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总得分/工作任务数量×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所以,她的工作绩效工资就是11/40×1750-1750=-1268.75元,再加上请病假、事假等,“这么扣来扣去,公司就只给我开了160.25元工资”。
周静特意上网查了一下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480元,她感觉自己上当了。“没有这么干的,我上了一个月班,至少也应该得到最低工资保障吧?”
涉事公司
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昨晚,长春市麦莎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纪女士回应新京报称,周静在单位并没有底薪,工资完全按照绩效,绩效工资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合同上写的是基础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做多少工作,开多少钱,她虽然在我们这工作,但不出活儿啊。”纪女士说,周静没能给公司带来效益,平时工作态度散漫。周静在应聘时表示能从事多种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她发现周静并没有工作经验,“她写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别人一句句地改。”
纪女士称,公司所有新入职的员工都要先签订《员工试用期合同》,待试用期考核通过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绩效工资应该根据当月完成的业绩量而变动,而1750是个固定的数字。而且,根据周静提供的公司的绩效工资核算方法可以看出,基础工资不等于绩效工资。纪女士并未对这些疑问作出回应。
目前,周静已填写申请表,申请劳动仲裁,她称,长春市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已受理此事,对方称将于60天内出结果。
昨天记者多次联系该劳动监察大队,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 追问
1 160元月工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娟表示,《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罗娟说,160元的实发工资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企业方面的说法,其实行的是绩效工资,由于员工未能按时完成工作,所以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了扣罚。而在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试用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为周静提供的是基础工资,而非绩效工资,因此公司应该支付员工提供正常劳动时间的工资。
由此可见,企业给周静发放160元的工资,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2 基础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码事?
合同中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基本工资,并非两码事
罗娟表示,在人社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工资定义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非计件岗位的员工来说,计时工资就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基本工资。而在实践中,基本工资又被称为基础工资、底薪、保底工资等,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中的基础工资实际上就是基本工资。
因此《员工试用期合同》约定的基础工资就是周静的基本工资,或者说底薪,因此公司所谓的“周静的工资没有底薪”的说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3 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必拿数额”?
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拿到
罗娟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这个最低工资标准是任何一个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员工都应该拿到的最低数额。
■ 提醒
大学生找工作要注意什么?
近年来,欧美等国深陷经济危机,我国的经济虽然一枝独秀,但也面临着极大的下行压力,使得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极为严峻,人才市场呈现出供大于求的局面。
在这种不利情况下,很多大学毕业生被迫降低择业标准,包括接受更低的工资水平、更苛刻的工作条件以及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法律意识,谨防招聘陷阱。
近年来,招聘欺诈事件层出不穷,包括收取保证金(押金)、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存在不合理要求等,因此大学毕业生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识别这些违规和欺诈行为,避免上当受骗,或让自身陷于不利地位。
2.注意收集证据,保护自身利益。
大学毕业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也缺乏社会阅历,因此在企业中处于弱势,工作岗位也极不稳定,因此要在工作中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一旦将来发生法律纠纷,可凭借这些证据材料来保护自己。
据公开报道整理
本版采写(除署名外)/新京报记者 周佳琪 实习生 龚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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