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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教育局长的“改革”应有改革思维

2016年07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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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只眼

  改革需要分析运行机制和逻辑,用行政力量强推的改革,不管其用意如何,甚至也不管效果有多好,都是不可持续的。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一场轰轰烈烈的教学改革在质疑声中进行了两年多,最终以县教育和科技局局长辞职的方式结束。据报道,该县已正式全面停止全县中小学“三疑三探”课堂教学模式。

  有舆论将这名教育局长称为“改革局长”,为他推进的课堂教学改革被叫停,他本人“悲情”辞职而感到惋惜,但是,如果严格从教育改革角度看,这名教育局长并非什么改革局长,用行政权力去推进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改革,这恰恰与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出的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相背离,这不是改革,而是以改革为名进一步强化行政力量。

  按照教育管办评分离的要求,政府部门只负责教育管理,要把具体的办学权交给学校,由学校自主办学,把评价权交给社会专业机构,实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在学校办学中,作为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政府部门,有两方面职责,一是依法保障学校的投入,二是依法监管学校自主办学,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利,至于学校如何办、教师如何教,这是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教师的教育自主权,与教育行政部门无关。

  所以,站在改革角度,对于辞职的教育局长,评价他的改革,要看他把多少自主权给了学校,推动了学校的现代治理,而不是自己在多大程度上亲自参与了(实则干预)学校办学。这名局长称,“在课改的实施过程当中,我仅仅是一名参与者,协调者、见证者,而绝非领导者”,但很显然,这场改革就是行政权力在推进的:改革方案经过民主决策了吗?听过教师和学生、家长意见了吗?

  “改革局长”一定是权力受约束,把自主权给学校,为学校自主办学服务的局长,而不是对学校办学发号施令的局长。有这样的改革思维,才会政府的归政府,学校的归学校,构建新型的政府管理学校模式。

  □熊丙奇(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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