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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提交审议,网售旅游产品不提供真实信息,可要求交易平台追责

北京拟禁止散发“一日游”广告

2016年07月21日 星期四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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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日,长安街北侧进入天安门人行道上,大量被扔掉的一日游小广告散落在人行道上。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新京报讯 (记者黄颖 实习生卢心语)今后,北京市旅游市场的“一日游”小广告乱象、利用自有住宅发展“民俗游”,以及日趋流行的网购旅游产品,将有明确的法规予以规定。

  昨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对非法“一日游”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非法‘一日游’屡禁不止,既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首都形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刘振刚说,此次草案对“一日游”进行了多方面规范。

  据悉,所谓“一日游”,是指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或者旅游散客,在北京市景区按照固定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为旅游者提供除住宿外的综合性旅游接待活动。

  草案规定,旅行社经营一日游产品的,应当向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旅游者查询。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违反的将由城管部门进行处罚。

  另外,经营“一日游”产品的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没有通过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填报团队服务信息,将处1万元以下罚款。

  刘振刚介绍,北京市旅游立法起步于1999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他介绍,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刘振刚表示,目前北京旅游业正面临新形势、新情况,有必要对管理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为旅游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同时,目前北京市旅游工作面临的实际问题,也需要地方立法解决。

  ■ 焦点

  1 网购旅游产品受损失可向平台追责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游产品的情形,草案也明确了相关规定,要求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明示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旅行社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则应当向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审核。未经审核,不得发布旅行社经营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发布的旅游经营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草案规定如果旅游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者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草案明确指出,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2 立法许可自有住宅经营“农家乐”

  刘振刚介绍,此次草案中对北京市民俗旅游经营进行了明确规定。

  “‘北京人家’、农家乐等经营模式发展较早,市场较大”,刘振刚说,这些已经对促进软性就业、提高群众收入有积极意义。但是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民俗旅游既不能归类为旅馆业,也不能归类为餐饮业,但又不能不另设门类给予规范。

  因此,本次立法中对城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经营旅游进行了规范和引导。草案提出,北京市城乡居民可以利用城区传统院落、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利用自有住宅从事民俗旅游经营活动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草案也鼓励民俗旅游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

  对利用胡同资源开展人力客运三轮车胡同游特许经营的,草案要求依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草案还提出,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通过设立旅游开放日、旅游观光通道等方式向旅游者开放,挖掘文化内涵,丰富旅游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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