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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曼石油诉新京报名誉侵权案 新京报一审胜诉

一审判决书称,新京报社基于原告发布的招股书进行调查报道行为,系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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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新京报刊发《纠纷缠身 中曼石油启动IPO》。

  新京报讯 (记者朱星)7月1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中曼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等名誉侵权案,做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报道并无不当

  今年3月,正在谋求IPO的中曼石油,起诉新京报社关于其IPO的报道涉嫌侵犯其名誉权。去年12月,新京报发表《纠纷缠身 中曼石油启动IPO》和追踪报道《中曼石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中曼石油IPO存在的风险、涉及的诉讼,以及去年12月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事项进行报道。

  判决书显示,中曼石油称,上述报道发出后,证监会上海监督局于今年2月19日要求中曼石油、券商及律师就报道事项进行核查,导致其IPO申请停滞延后。中曼石油以上述两篇报道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京报社等相关方赔偿其2600万元。

  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中曼石油作为欲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首次公开募股的拟上市企业,其支付能力、涉诉情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愿等直接与其商业信用相关,属于对不特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亦因此涉及社会公益。

  “新京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基于原告发布的招股说明书,进行深度调查及追踪报道行为,系其发挥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功能之表现,并无不当。”浦东新区法院表示。

  法院认为,报道的资料来源于法律文书、工商信息等,是完全可信的资料来源。记者采访相关方的报道内容,绝大部分已被证明系客观真实,至于有争议部分也仅关涉细节性的非基本重要事实,“记者据此采写报道并无明显不当”。

  新闻媒体有监督功能

  上述报道采写期间,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或发邮件,试图采访中曼石油,但都被拒绝。法院认为,鉴于新闻的时效性特点,新京报记者前后两次表达采访意愿已属充分。

  “在新闻媒体已向报道不利方进行事实征询情况下,因被询问人拒绝作出回应,使得媒体根据合法可信的资料来源,如实刊载存疑信息,由此导致的潜在不利后果应由被询问人即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新京报社已经履行对争议报道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判决书显示,报道提到的事实确实会对中曼石油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但该种损害是中曼石油自身行为引发的,并非新京报社导致。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驳回了中曼石油的诉讼请求。

  浦东新区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新闻媒体具有监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务的功能。尤其对于关涉社会公益的新闻报道,不应对报道者要求过于严苛的注意义务。如果媒体在报道前已尽合理审查义务,并有相当理由确信所刊发报道为真实者,就应认定为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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