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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举报信在法律上难奏效

2016年07月22日 星期五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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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观察

  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高级金融交易平台,其优点正是买卖的匿名化和无因化。

  万科公司向证监会等提交了针对大股东钜盛华公司及其作为劣后级投资人的9个资产管理计划的举报信。此举一出,众说纷纭,不过这个举报信如果不是为了“声东击西”,就不免有些黔驴技穷,要以此阻止宝能系行使股东权利,恐怕不能如愿。

  万科的基本思路是指责宝能系在买股和持股中存在违法违规之处。但买股行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和自动撮合机制完成,本身是符合交易规则的。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种快速反应的高级金融交易平台,其优点正是买卖的匿名化和无因化。即便某人是用抢劫的赃款买了万科的股票,他也是合法股东。只不过执法部门有权查封他名下的股票资产来追回赃款。但此番宝能系的表现似乎还不足以招来执法部门。

  宝能系被指责的第一个嫌疑是买股持股时违反信息披露要求。但具体最多只涉及一些小的程序瑕疵。大额购买上市公司股份时最容易犯的大毛病是默默收集筹码、在越过5%的门槛时不披露。但即便是此类问题,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也不过是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等到股东大会时早就可以改正了。而且,宝能系在此过程中并无明显隐匿股份的情形。

  第二个嫌疑是涉嫌非法配资。从商事构造和金融本质上看,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即所谓场内融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结构化资管计划、信托公司的结构化信托,和各类杂牌军的场外配资是一回事。配资产品名义管理人在账户资产触及平仓线前听命于劣后级投资者的指令,以实现利益与风险的公平分配乃是行业惯例。从商事定制合同、意思自治的角度看,配资产品在私法上都应当有效。区别只在于是否从监管者那儿得到了对合法性的“名分”认证,从而产生了不同的公法责任。

  2015年股灾后,证监会开展了对场外配资的清理整顿,结构化信托曾经得到银监会认可,但由于被切断交易端口而溃不成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结构化资管计划却只是被证监会要求“有序规范”。而钜盛华的资管计划正是成立于证监会作出上述要求之际。而其至今的健康成长,证监会对其合法性的看法不问可知。万科此举,似乎有与虎谋皮的一厢情愿。

  而第三个可疑之处是未经工商登记、不能成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和行使表决权。然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明确允许资管计划、信托产品开户买股,它们的股东资格并无问题。

  宝能系的第四个罪名是涉嫌操纵股价。这是较严重的指控,但只有证监部门进行调查后才能判断。仅仅因为宝能系买卖的同时出现了数目怪异的报单就指控,不太慎重。至于说资管计划举牌后导致股份被锁定、损害资管计划投资人利益,仿佛是对他人福祉操心过头了。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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