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论风生
继承权公证要求不合理并不能说明“妻子父母死亡证明”奇葩,毕竟,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都不能被剥夺。
据媒体报道,广西吴先生妻子去年过世,留下一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妻子名字。他和女儿商量后决定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却被房管局告知,“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吴先生足足跑了一个月,辗转多个部门,至今仍没把公证办下来,卡在了“妻子父母死亡证明上”。于是有人质疑,“不就是把老伴的房子换成配偶的名字吗?怎么要这么多证明?”
房管局的要求肯定有些不合理,比如“必须先申报遗产继承权公证”。因为,公证尽管相对于私人证明具有可信度高、证明力强等特点,但在有其他证明能对相关事项进行证明的情况下,要求必须进行公证不仅没道理,还因公证费用不菲,给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
虽然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要求房产继承需要公证的规定,最高法院于2014年就以案例指导的形式认定无效,该通知也于本月被废止。但若不被废止的话,因对“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诉讼,还真没有解决“规定”不合理、不合法问题的有效办法。
然而,继承权公证要求不合理并不能说明“妻子父母死亡证明”奇葩。毕竟,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权利都不能被剥夺,主张只有自己有继承权就必须证明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已经死亡等证明。不然的话,虽然主张人对相关继承人是否死亡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房管局如何知情?倘若证明不充分,就贸然把房产变更在主张人名下,致使年迈老人权利被剥夺,那就不是“刁难”当事人问题了,而是失职。所以,要求提供“妻子父母死亡证明”是应当的,并不因为难开就是“奇葩”。
然而,派出所因为没有相关档案无法开具证明,而村委会也因为换届多次,熟悉情况的老人大都不在世,害怕担责不给开具,这也带来一个证明难以开具而怎么办的问题。
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以“声明”代替“证明”,房管局发一个公告,如果其他人有异议就去法院诉讼,没异议公告期满就过户。这确实是一个解决难开证明问题的好办法,但这不足以防止其他权利人受侵害问题。因为主张人会否以及何时到房管局申请过户,以及房管局是否已经发出公告,其他权利人可能并不知情。
以司法确认或提起诉讼方法也可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相关调查,但这仍然离不开证明以及对相关证明的认定问题。像吴先生的情况,村委会怕担责不出具证明,就离不了他妻子兄弟姐妹的证明,以及岳父母左邻右舍等人的证明。也只有在知情人能证明他岳父母确实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才能做出负责任的认定。
总之,通过吴先生的遭遇,不要一味谴责一些难以开具的证明是奇葩,还要考虑如何用最妥当的办法进行解决。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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