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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版权之争:情感无法绑架法律

2016年07月26日 星期二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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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之言】

  无论如何,“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应该归谁,是个法律命题,也应置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定纷止争,争议各方也该多用证据说话。不可将法律层面的“是非裁定”转换成伦理维度的“好坏判断”,以此模糊这场纷争里的法律问题。

  1 法律争议不应诉诸“情”

  围绕灿星、唐德之间的“好声音”版权之争,仍在持续。一个是制作了“中国好声音”前四季的专业制作公司;一个是买下了“好声音”在大中华地区独占使用许可权的新版权方,二者博弈,火光四射,一时间也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责令灿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等,灿星方面提起行政复议后,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于6月29日进行了公开的复议听证。在法庭辩论环节中,灿星方表示,“中国好声音”是中国孩子,不应被外方强取豪夺。这引发网民热议。而最终,法院驳回了灿星方面的复议申请,维持了此前的诉前“禁令”。

  就眼下看,“中国好声音”名称的最终归属是后续侵权诉讼中实体审查的内容,还得继续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确定性认定。从法规效力层级看,在判断民事权益归属上,经授权获得知识产权法保障的“好声音”版权权益,比电视节目名称获广电部门备案管理本身,更具说服力。从情理上看,“中国好声音”脱胎于“The voice of ……”(中文名“……好声音”)这一母体,后者是已被65个国家和地区引进、风靡全球的电视综艺模式,其版权所有者是荷兰Talpa公司,而“中国好声音”的名称按合同约定也是其衍生权益。

  无论如何,“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应该归谁,是个法律命题,也应置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下定纷止争,争议各方也该多用证据说话,应据理而论而非诉诸“情”。若用架空现实的煽动性类比和煽情化拟喻,其实是偷换概念并回避实质性问题。究其意图,是想将法律层面的“是非裁定”转换成伦理维度的“好坏判断”,以此模糊这场纷争里的法律问题;也以臆造的“我善他恶”道德化情境,去博取同情。

  因此,这不在同一个层面的类比拟喻,俨然也成了某种“舆论战”策略。但那些以喻代证的比喻,尽管极具“感染力”,却往往最值得警惕,因为其省掉了基本的逻辑推理过程。毕竟,“中国好声音”的名称归谁所有,最终关乎的是知识产权主体的法律界定,又何必兜售情绪?

  2 版权易手是正常市场行为

  必须看到,在规则成熟社会和法治契约下,市场行为讲究的是契约正义,是权利平等。之前就有人说了:版权购买是市场行为,遵循的是“公平竞争”“价高者得”等市场本位法则。灿星在版权合同到期后没跟原版权方谈拢,唐德以高价接手,版权易手,这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

  毋庸置疑,“中国好声音”前四季的成功离不开制作公司的运作,但“……好声音”本就是个超级IP,也是全球最成功的电视综艺模式,其盲选对战等亮点在受到市场青睐后,也能“折现”为不菲收益。

  将商业模式变现无可厚非,但引进时和赚钱时不说“……好声音”作为舶来品的不是,失去了版权就拿人家是外来的说事,这未免有些狭隘;而打“情怀牌”渲染“中国好声音”是自己养大的孩子,绝口不提巨额收益,也极易落下话柄。

  再者,版权引进本就像风投,它本就暗含着节目火了版权费就大涨的风险,这也提示着原创的重要性,否则难免受制于人。在制作方大赚之际不嫌起初的“模式费”低,自己陷入模式版权依赖,又没提前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咽下“被原版权方漫天要价”的苦果几乎是必然的。你可以说它“勒索”,但那本质上也在IP版权估价充分市场化的范畴——大IP越来越值钱,也是不可逆的趋势。

  而在法治社会,“法者,平之如水”,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会依法而行、一视同仁,而不会看某项著作、成果的“属地”,分国内国外搞差异化对待。也就是说,是版权就得保护,无论是原产还是舶来的,而不是只尊重国内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很多科技成果也在对外输出,包括有的电视节目模式也在“走出去”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内外有别”,也注定不合时宜。当我们的知识产权走向世界时,我们会愿意其他国家用双重标准来对待我们的知识产权吗?

  说到底,用情感为可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背书”,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而知识产权保护,就该让法律的回归法律,注重法律公平性,而不是用情感、情绪绑架舆论和法律,才是法治的本义所在。□仲鸣(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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