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我市修订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办法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16年7月1日到7月31日;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16年8月1日到9月30日。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用人单位可以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www.tax861.gov.cn自行下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新办法还明确了一些保障金减免条件: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2015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告》规定,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先行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的关爱。
(李晓源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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